昨天有一篇报道,说的是噪声引起的邻里纠纷。报道说,湖南人小周(化名)在余杭未来科技城某小区买了一套89平米的住房。住了没多久,他和全家人不得不搬出来另外租房子住,原因是楼上住户发出的各种噪声让他们无法忍受。小周曾与楼上张女士交涉,闹得很不愉快,也没能改变噪声状况。小周搬离后,想起来就不甘心,竟然买了“震楼器”装到自家天花板上,用手机遥控,报复楼上住户。楼上张女士报警,警察告知小周,他已涉嫌违法。小周表示认错。
两家的矛盾,到底应该怪谁?使用震楼器当然不对,但是拆了震楼器,并没有真正解决问题。在警察调解下,张女士表示会提醒孩子注意尽量不要发出噪声。但是,这个要求很难实现。报道说,张女士家发出的各种噪声,有跑动跳绳的闷响声,有拖曳桌子凳子发出的声音,这些声音不定时响起,有时是深夜十一二点,有时是凌晨四五点。能不能要求孩子不发出这些声音呢?很难提这样的要求。爱玩是孩子的天性,要求孩子不产生这些声音,等于要求孩子不是孩子。玩具大多是在家里玩的,玩具掉到地上肯定会发出声音,能不能要求孩子不要把玩具掉落到地上呢?
如果承认孩子发出声音是正常的,应该允许的,那么楼下的小周可能还有好多年要在外面租房子住,等张女士的两个孩子长大了再搬回来(第二个孩子才四五岁)。但这对小周公平吗?
这样说起来,难道这是一个死结?是一个无解的矛盾。
笔者认为,这件事情,有一个部门,比警察更应该出场,这个部门就是房屋质量监管部门,应该由他们来断公道:究竟是应该禁止小孩子发出玩闹声,还是小周应该忍受这些噪声?
以上两种答案,不管选哪一种,就等于说,商品房就是可以没有隔音功能的,噪音产生的矛盾就是应该由购房者承受。如果以上两种答案都不合理,就意味着,国家对住宅建设是有质量标准的,这个标准应该包括隔音标准。
网上查到一个文件,《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其中有条款提到住宅隔音:“7.3.2 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应大于45dB;
2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tr)应大于51dB。
7.3.3 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75dB。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应小于85dB,且应在楼板上预留可供今后改善的条件。”
非专业人士,大多看不懂这些数据,但是房屋质量监管部门应该能看懂吧?不知道这个规定现在是否有效?是不是强制性标准?有效的话,对余杭未来科技城这个小区的建筑质量是否有效?在此求教了。(戎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