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加班”成生命绝唱
13日傍晚,奥美中国北京分公司一名年轻员工在办公室突发心脏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年仅24岁。14日,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事发前一周,该名员工已有身体不适,目前,公司正在同其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有内部人士在微博上表示,这位员工在猝死前已经连续加班了一个月。(5月15日《京华时报》) 一名年仅24岁的青年,猝死在工作岗位上,给家庭带来了刻骨的伤痛,也给社会带来了沉重的警示。虽然现在无法确定其为“过劳死”,但从知情人士介绍和内部人士在微博上透露的情况来看,这名年轻人的猝死,与没完没了的加班和带病工作不无关联。据了解,死者生前曾在微博留言:“世上最容易做的一件事就是失去联系。”如今居然一语成谶,令人叹息。 毋庸讳言,一些企业之所以出此“绝招”,是在钻法律的空子。这是因为,在此前发生的多起员工“过劳死”事件中,事发企业均没有承担法律责任。《劳动法》仅对加班的薪酬进行了规范,但对加班的强度及加班导致“过劳死”等均未作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劳动法》维护了加班者的经济利益,但对加班者的生命尊严似乎欠缺有效保护。 正因为没有法律的约束,一些企业为了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益,便肆无忌惮地要求员工加班加点地工作,哪怕是员工生病了,也不许请假,把员工的血肉之躯当成了满负荷运转的机器。比如,这名年轻人死前连续加了一个月的班。试问,这是在加班吗?简直是在透支员工的生命!人毕竟不是铁打的,承受劳动的时间和强度是有极限的,一旦超过了这个极限,身体机能就会严重受损。年轻人猝死的悲剧,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有人称克扣员工工资的企业是“血汗工厂”,那么,强制员工无限度加班的企业,可以称得上是“夺命工厂”。 年轻员工猝死事件告诫社会:莫让“加班”成生命绝唱。无限度加班和带病工作,绝不是体面劳动,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尊严高于一切,企业利益必须为其“让路”。因此,我们呼吁企业要以人为本,从敬畏和尊重生命的角度出发,叫停无节制的加班加点,让员工做到劳逸结合。同时,立法机关应对《劳动法》进行修缮,明确加班的限度与强度,明确企业致员工“过劳死”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特别是相关管理部门,应对企业的加班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监管。(汪昌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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