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被震塌还月供,在法律公平下寻求理性解决
近日,有网友疑惑由雅安地震造成的坍塌房屋的按揭月供该如何偿还。对此,律师的解释是——根据相关法律和合同约定,如果人在房子没了,按揭的月供还得继续偿还。如果人死了房还在,根据法律则应由遗产继承人用该人遗产清偿该人的生前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由继承人自愿偿还。(4月26日《羊城晚报》) 不少网友认为“屋灭人在,还得还贷”的法律规定未免过于残忍,银行应该免除灾民的债务。灾民的处境的确让人同情,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同情而损害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地震受损前的房屋只是银行给借款人放款时收取的抵押品,抵押品的消失并不影响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债务债权关系。在借款人健在且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让银行承担这部分债务显然有失公平。 当然,从道义上讲,作为金融机构,在自然灾害面前,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也是应该的。我们也看到,不管是五年前的“汶川地震”,还是三年前的“玉树地震”,多家商业银行都对借款灾民出台了延长还款期限、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等优惠政策。不过,完全指望银行来为地震受损的房屋埋单是不现实的。银行已经承担了大部分“屋灭人亡”的呆账损失,压力很大。毕竟,银行不是慈善机构,不能苛求它承担全部债务。 要想缓解受灾借款人的压力,除了银行要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出台优惠措施外,政府也有责任为灾民分担一些风险。事实上,在之前的汶川和玉树等地发生地震后,政府已经出台了房屋受损或重建的补贴标准,对灾民进行了补贴。但是,目前尚缺乏政府在灾后承担灾民债务的一整套法律法规理论,同时也面临基金支持的缺乏、公共财政能力有限等问题,这些方面亟需补阙。 在目前的国内房贷保险市场,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因素不属于理赔的范围,参保人数也很少,加剧了“屋灭人在,还得还贷”的“残忍性”。我们应当借鉴美国的“地震风险证券化”、新西兰的“强制征收地震基金”、日本的“再保险”等做法,应该尽快合理设计、建立我国的房贷保险体系,并通过立法将购房和房贷险捆绑,就像交强险一样。 而在缓解灾民经济压力的同时,也不能忽略他们的精神压力。应通过心理疏导、普法教育、诚信教育,使他们认识到“屋灭人在,还得还贷”的合法性、公正性,也认识到诚信价值的重要。 法治社会,巨灾面前,除了同情,我们还应在尊重法律的公平、公正性的前提下,理性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
关键词:借款人,公正性,抵押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