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毁债存,震后房贷怎么办?
房毁债存,地震后房贷怎么办? 一些意见认为,针对灾区的实际情况和困难,国家应取法五年前汶川地震时银监会《认真做好汶川大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核销工作努力减轻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的债务负担》的精神,让各银行对借款人因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简单地说,就是以国家行政手段,福利性豁免部分或全部地震损毁商品房的房贷。 这种做法考虑到灾区按揭者的实际困难,“必须通过国家救济应急”的思路也是正确的,但也应考虑到,这种做法不仅是对银行-按揭者契约的不尊重,且实践证明大包大揽的模式,也容易给某些人钻空子、骗福利,和某些“话事人”权力寻租、上下其手提供方便。更何况,当前中国各商业银行因行政干预过多而造成的呆账、坏账问题本已十分严重,倘再以行政手段让商业银行为国家福利埋单,对银行而言,也不够公平。 不仅如此,地震险属于附加险,保费较高,如果投保却无地震发生,耗费也会较大,如果投保者、未投保者都能获得相似的救济,那么以后还有谁会花钱投地震险这种代价不菲、却只是“备万一之需”,很可能一辈子也用不上的附加险? 针对此,救急的临时性方法,应是由国家减灾委、民政部等对口机构出面,设立专门针对此次地震灾区的一次性房贷补助基金,对有实际困难的毁房按揭者提供必要的救济,简单说,就是“国家为按揭者还银行的贷”,如此,则灾民获得必要救济,商业银行也不会因此“替政府受过”。同时,还应兼顾地震险投保者和保险公司的利益,毕竟从长远看,依靠商业保险,应对突发性灾难和损失,才是当代社会的正途。 长远之策,则是加强相应法制建设。中国至今尚无统一的防灾减灾法律,一旦灾害发生,便不得不从多达30余部的相关法律中寻找“法律精神”,很容易引起歧义,或碰上“两不管”的尴尬。通过统一防灾减灾立法,明确政府救济、商业保险、商业银行和按揭人各方在突发性、重大性自然灾害所致损失方面的责、权、利,确保“大信”与“小信”、契约信用与社会效应、政府救济和商业利益间的平衡。 1906年美国旧金山大地震时,因为相关法规、制度不健全,许多房屋受损却未投保商业险的业主为获得保险赔偿,坐视过火而不救(因为他们都保了火险),甚至个别地方出现人为纵火的恶例。惨痛的教训迫使美国人在此后的一个多世纪里不断完善相关立法,终使美国成为救灾、减灾法规、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之一。中国国情较美国更复杂,在解决诸如“房毁债存”等“震后综合征”问题时,更应兼顾各方利益,短策和长策并重,而不能只及一点,不顾其余。(作者陶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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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银行,保险赔偿,商业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