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评论员 郭慧岩
对于一些地方政府把闯红绿灯、错误垃圾分类也被纳入失信行为的现象,12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称,有些地方仅仅以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地方部门的文件,作出这种制度规定,缺少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依据,缺少国家或地方层面立法,没有充分考虑到对个人或者法人权益的保护。所以这些措施不仅不符合依法治国要求,也不符合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要求。
警方监控屏截图。
可以看出,将闯红灯、错误垃圾分类等纳入失信行为是个别地方滥用信用措施。相信这一明确答复让不少人松了口气,再也不用担心因为不小心闯了红灯、还没学会垃圾分类,就上了“黑名单”。
不纳入失信行为,并不是对闯红灯、错误垃圾分类等行为的纵容,而是要理清“失信行为”的边界,不管什么错误、失误都动辄就扣上“失信”的“大帽子”,用失信标准来调整,其实是对诚信机制根基的一种冲击。
诚信体系建设的初衷是为了保护人民财产安全及维护国家法律、法规权威。有法律做后盾,也让许多“讨债无望”的人维护了自己的正当权益,“老赖们”也不能再像之前那么“肆无忌惮”,“一边欠着钱一边高消费”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也正是因为“黑名单”有如此强的威力,我们在使用上才更加谨慎,要有限度。一旦将范围之外的治不好的、不好治的行为都放入“失信”筐中,有可能把这个“筐”撑爆, 失信惩戒本应有威慑力、约束力也将大大失效,同时,也不免显得随意与任性。
以闯红灯为例,网上搜索可以发现,有的地方规定闯一次红灯就纳入失信行为,出发点是好的,但未免显得过于严苛。本人都可能没有意识到自己闯了红灯,“不明就里”地就成了“老赖”,后果很严重,可能要面临着不能乘坐飞机、高铁,不能住高档酒店,甚至还会影响为孩子选学校,这显然与失信惩戒机制的初衷相违背的,而且处罚的依据却是基本没有国家或地方立法依据的“地方文件”。
如果任由滥用、随意扩大范围,后果可能不堪设想。对此,国家层面已有明确规定。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准确界定信用信息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范围,合理把握失信惩戒措施,坚决防止不当使用甚至滥用。
该《意见》还指出,要确保过惩相当。按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依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防止小过重惩。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现行规定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为由,在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或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
因此,各地应对照规定,通过目录、清单、认定文书等举措,对信用措施的应用加以规范,在扩大征信系统纳入事项上抱持审慎态度,防止征信行为在实行过程中走形变样。让征信的归征信,其他的归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