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因为我签了《职工自愿放弃年休假申请书》,就没有3倍补偿了。”近日,麦琼花拿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仲裁院的败诉裁决书时,才发现被用人单位“套路”了,因此拿不到3年未休年假的补偿金1.1万元。据报道,像麦琼花这样,休年假时被用人单位“套路”的职工不在少数。(2月19日《工人日报》)
上述案例中,职工之所以被“套路”没有拿到300%补偿金,是因为用人单位利用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然后强迫职工签《职工自愿放弃年休假申请书》,单位既逃避了职工年休假,又逃避了支付补偿金,比较狡猾。
此外,调查还发现了不少“套路”,如跨年自动清零、年假被指定或冲抵、跳槽后年假“缩水”等。显然这些“套路”让单位获益,职工利益受损。用人单位之所以“套路”多,既是因为单位相对强势,往往强迫职工同意,也是因为部分职工不了解带薪年休假制度,也缺乏维权勇气,除非辞职。还有就是劳动执法的缺位。
人社部每年开展的部分城市(60个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本情况调查显示,有超过半数的职工享受了带薪年休假,那么还有近半数职工没有享受到带薪年休假,原因之一可能就是被用人单位“套路”了。所以,要想维护职工休假权益、做大旅游“蛋糕”,必须破解“套路”。不少意见认为应加强监管执法,而笔者认为要有治理“硬规则”。
虽然我国早就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这些“明规则”,但仍然无法约束用人单位“潜规则”,这说明“明规则”还不够完善。对比现有制度规定和用人单位“套路”,坦率说现有制度不够“硬”,既对用人单位缺乏有效制约,也对地方执法部门缺乏有效鞭策,那么前者就任性,执法也不到位。
虽然现有制度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可责令限期改正,可加付赔偿金,可强制执行,但实践说明效果不够理想。比如用人单位强迫职工签《职工自愿放弃年休假申请书》,制度并没有有效设防。而且,现有制度规定的处罚手段也比较单一,惩罚力度不够,对用人单位震慑力不够。
对于劳动执法部门,现有制度同样偏“软”。现有制度只简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但究竟是主动监督检查还是被动监督检查,却没有明确,所以,很多地方劳动执法者往往坐等职工举报。
只有“明规则”硬起来,不给用人单位玩“套路”的机会,才能减少职工被“套路”,只有完善、强硬的制度才能为职工撑腰。在对用人单位处罚手段方面,还应增加“黑名单”、与奖补优惠等挂钩。
对于地方劳动执法者,也要有鞭策措施,比如明确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把执法情况纳入政绩考核等。我们还要意识到,职工休假等权益受损,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经济问题。由于就业市场总体供需不平衡,所以用人单位比较强势。笔者以为,法律的归法律,经济的归经济,两方面都需要改变。(丰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