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评论 > 时事快评

“罚站罚跑”不属于体罚,教师惩戒权就该具体

来源: 长城网  作者:凤池
2019-09-25 17:01:43 
分享:

  ●特约评论员 凤池(上海)

  前不久,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首次明确提出教师惩戒权。现在,有地方已经迈出了第一步。

  据广东媒体报道,在9月24日提交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审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中,拟允许老师实行“罚站罚跑”,并明确与体罚或变相体罚作出区分。这也意味着,广东拟在全国率先尝试用立法赋予老师教育惩戒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在很长时间内,罚站罚跑到底算不算体罚,不仅是一个认知模糊的问题,而且,站在不同的立场看,结论很可能是矛盾的。

  站在很多家长的角度,即便没有具体数据和严谨的研究佐证,但从常识判断,罚站罚跑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也不具备任何教育意味,可能只是教师惩罚性的情绪发泄。而站在学校、教师角度,罚站罚跑中“罚”的意味并不强烈,而且,对于一些顽劣学生而言,如果连这种较轻微的惩戒都去除,一味追求“春风化雨”般的温柔办法,可能导致学生不能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避免再犯更无从谈起。

  过去,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量,教师在实施惩戒权时应秉持“谦抑”原则,能不罚就不罚,是社会默认的共识。但凡事过犹不及,这些年,一些“熊学生”顽劣成性到扰乱教师正常的课堂秩序,甚至引发家长“校闹”的事件屡屡发生。结果就是,一些学校急于“自保”不敢开展正常的教学活动,一些教师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不敢管“熊学生”。在此大背景下,“赋予教师惩戒权”成为主流呼声,是很自然的事。

  换句话说,“教师对学生有没有惩戒权”已经不是问题了,问题在于,教师该如何行使这项权利,才能既保障教师的正常工作,又不至于学生陷入被体罚和变相体罚的风险。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关键的有两个问题。一个是“边界”,即要明确教师的惩戒权和体罚的边界在哪,不能让教师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动辄得咎,顾虑重重。二是对于某一种具体的惩戒措施,也要厘清教师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采用,避免滥用导致的惩戒权泛化,让学生背负不必要的心理负担。

  此次广东提交初审的条例规定,就很好地兼顾了以上几个重点。一则,它在廓清“罚站罚跑属于惩戒权而非体罚”的基础上,强调了“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明确禁止“超过罚站、罚跑烈度的处罚行为”。这就为罚站罚跑与体罚之间划出了一道明确的界限,让教师在采取罚站罚跑惩戒时有了保障,避免事后被“追责”和舆论压力。

  二则,它规定,中小学校学生在上课时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喧闹、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尚未达到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的,任课教师应当给予批评,并可以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这些为教师实施罚站罚跑的惩戒权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情境,避免了“小错重罚”和“小错不罚”等学生行为与所受处罚不相当的困境,让教师免于实施惩戒时的顾虑和茫然,也有利于培养学生对自身行为负责的意识。

  当然,作为教师和学校,应当始终牢记,惩戒只是手段,教育才是终极目的。即便罚站罚跑被界定为合理可行的惩戒办法,在日常教学和校园生活中,也不能将其视为搞定“熊学生”的法宝,对其过度使用和依赖。追求更能为学生接受、更符合学生个性和实际情况、效果更好的策略,应当始终是教育者和教育机构孜孜不倦努力的方向。

关键词:罚站罚跑,体罚,教师惩戒权责任编辑: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