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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顶的安全”既要查到责任者,还要能预防

来源: 长城网  作者:张田勘
2019-08-23 22: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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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约评论员 张田勘(北京)

  对于高空抛物坠物伤人,现行侵权责任法规定,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8月2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对此作出调整规定,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

楼下住户展示从楼上扔下来的螺丝刀、叉棍等物品。资料图

  随着日益增加的城市人口和高楼小区,高空抛物和坠物也日益增多,除了造成财产毁损外,更多的是伤害居民。但更难的是,公众被高空抛物伤害后,难以找到责任人并追究责任。

  出于这一点,过去的法律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全体使用人连带赔偿,实际上,这是有一些无奈的“连坐制”,对非责任人是不公,也不可能有效惩处责任人,做到赏罚分明,从而减少空中抛物。

  修改后,要求有关机关要依法追查,当查不到责任人后,才实施连带赔偿制。这个改进的法律进步性在于,首先要求有关机关追查。但是,依法追查是一回事,能否查出来又是另一回事。因此,难点还是在阻止和预防高空抛物。

  此次的民法修改当然也涉及如何减少和预防高空抛物,其中也提及,要提高建筑物设计施工的质量,提高公民的素质,切实减少高空抛物和坠物情况的发生。并且提出了更进一步的追究责任条款,即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同时,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这实际上是一个综合治理高空抛物的问题,没有多方面的因素合作,很难治理高空抛物,也难以保障人们的居住安全。

  对于提高建筑物设计施工质量,其实是要以人为本,考虑高楼住宅人群的丢弃垃圾的实用和方便。对此,早就有相关人员提出,可以借鉴国外高层楼房的经验,每层都有垃圾间,物业人员定期清理。不过,这会相应增加保洁人员的工作量,并提高物业费,但比较起来,利大于弊。

  至于提升国民素质,从小培养不在高楼抛物的习惯和文明意识,需要百年树人,也需要长期坚持下去。但是,仅仅有这些措施还不够,还需要借助其他力量和管理手段来阻止高楼抛物。其中,科技手段就必不可少。

观看安装好的监控视频。资料图

  目前,国内已经有一些小区采用“防高空抛物监控”系统,在小区安装呈60至80度角仰拍的监控器,可以把小区的所有楼群所有楼层的窗户和阳台纳入拍摄范围并监控起来。实践证明,安装了这种“防高空抛物监控”系统的小区基本没有发生高空抛物现象。

  但这是时下一种无奈的做法,出让了一些居民的隐私。不过,也还有另外的兼顾保护隐私也能监控高空抛物,并预防高空抛物伤人毁财的科技手段。

  南京邮电大学的研究人员已经研发了一种高空坠物检测报警系统,并且申请了专利。该系统不仅能及时检测到高空坠物,而且能及时报警提醒地上行人或管理人员注意,最大限度地降低危险出现的概率。

  当然,这种高空坠物检测报警系统是否实用,还需要检验。而且如果能监控到大部分高空抛弃物,并且能追查到抛物责任人,就是一种值得引进的小区监控设备。哪怕小区居民每户共同出资安装和维护这一系统的运营,也是值得的。

  事实上,防止高空抛物伤人毁物最根本的要素还在于住户的素质,当所有人都把高空抛物当成一种极为丑陋的行为和犯罪来看待时,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杜绝高空抛物的行为。

关键词:高空抛物,安全,责任责任编辑: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