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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可以对抗高空抛物的恶习吗?

来源: 长城网  作者:马青
2019-06-20 16: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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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约评论员 马青(江苏)

  几天前,一名深圳男孩刚刚因为被高空坠落的玻璃窗砸中而不幸致死,悲剧又发生在了南京女童身上。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20日通过官方微博通报,19日15点,一女童在其外婆陪同下行至时代天地广场北侧路面,被楼上一8岁男童高空抛物砸中。受伤女童目前生命体征平稳,暂无生命危险。附近居民称,以前就发生过高空抛物。

  警方的通报非常简单,相对于昨天的消息,只增加了一个关键信息——肇事者是一名8岁男童。这样的通报显然不解渴。

  比如,砸中女童的到底是什么?之前有人依据旁边散落的东西判断是一盒方便面,不知真假。还有,8岁男孩是怎么找到的?是警方依据线索调查出来的,还是男孩家人主动承认的?希望很快可以有更详细的过程被披露出来。虽然受伤者和肇事者都是孩子,新闻曝光要有限度,但是,高空抛物对社会来说是公共性事件,公众有权利也有需求知道事情发生的经过,并依据细节,来讨论如何防范。

  事实上,高空坠物已经是潜藏于城市高楼中的“隐形杀手”,重庆的蒋先生被楼上坠落的塑料花盆砸中,砸成7级伤残;广东东莞一名3个月大的婴儿在外婆怀里被乱扔的苹果砸中头部,重度颅骨损伤。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案例,因为有《民法》《侵权责任法》和《刑法》为依据,所以基本都能找到承担责任的人。重庆的案子都是在无法确定肇事者的情况下,楼上相关人家全成了被告,除了能证明清白排除嫌疑的人家之外,其余住户一起担责。

  我曾住过高层住宅,物业一提起高空抛物就“咬牙切齿”,一楼人家的院子里什么都有,整袋的垃圾、烟头、饭盒,最诡异的是往下扔粪便的。家家都有马桶,还要费劲儿从马桶里打捞出来再从窗户往外扔,这得是什么“精神”啊。

  城市越来越大,建筑越来越高,从外形上看,恨不得街区都是“曼哈顿”,人人都是绅士淑女。但是,人的素养是不是也随着楼层的增高而增高了呢?这里说的素养,一是科学素养。有人网上发言讨论时说,是方便面砸到的吗?方便面怎么会砸成这样?这恐怕就是对高空抛物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曾有媒体和消防合作,做过模拟高空抛物的实验,选取的都是日常用品。先从12米即四层楼的高度分别扔了鸡蛋、苹果和塑料花盆,鸡蛋、苹果立刻碎掉,测试铁皮被砸出了凹痕——想想如果换成人的脑袋呢?

  二是安全素养。欠缺安全意识,往往疏于检查,比如,花盆是不是有防护网遮挡,晾衣架是不是结实,广告牌或空调架子是不是坚固,安装工人或清洁工人在楼宇外立面作业时,是不是收好了所有的工具。

  三是道德素养。不乱扔垃圾是幼儿园就学习的文明行为,但有些人,只长年龄不长德行。我相信,成年社会的这些素养与对孩子的教育成果往往是成正比的。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素养需要培育,除了苦口婆心,还得法律惩治。高空抛物治理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找不到肇事者,尽管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万一找不到肇事者,楼上所有涉及的人家只有在证明了自己的清白后才能脱身事外,否则要连带赔偿。但问题是,基本上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时候,受害者才会去费力维权。大多数情况下,警方不主动介入,受害者也不了了之,何谈法律惩治?

  找到肇事者,需要警方发力。技术手段不可缺,浙江余杭昌运里小区共有17幢20层的高楼,1546户住户中有1000户左右是出租户,但这里却没有发生过一起高空抛物事件,功劳在于街道出资购置的47个“防高空抛物监控”。河北廊坊也开始在居民小区建造类似的智慧社区系统,楼顶安装监控高空抛物摄像头,让那些抱着“法不责众”心态的人,再无法侥幸。

  让肇事者承担责任,还需要法律发力。比如,有些高空抛物行为是否可以纳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视角去考量?而不仅仅视后果来决定?安徽蚌埠一名孕妇葛某被楼上男子扔下的竹梯砸伤,这名肇事者就被法庭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当年梁时秋先生曾在文章里写过国人不排队被抽鞭子的往事,很多恶习的治理,也都是需要“鞭子”的,只不过今天的“鞭子”可以更高级些。

关键词:高空抛物,恶习,高科技责任编辑: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