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江苏省常州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黑色奔驰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撞上数辆电动车,导致13人受伤,其中3人抢救无效死亡。据警方最新通报,肇事者徐某某系个体修理厂的汽车补漆修理工。事发当天,徐某某驾车和妻子王某某(坐副驾)把补好油漆的奔驰小客车送还车主途中,徐某某出现晕厥,口吐带血白沫,车辆失控。目前,事故仍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这起严重的车祸发生后,围绕“谁该担责”这个问题,很多人把注意力集中在肇事车辆上。由于肇事车辆处于刚修理完毕的交付过程中,因此有观点认为,该担责的主要是修理厂老板或车主。因为车辆非司机所有,且车辆刚修理完毕,车况没法保证,车辆很可能“带病”上路,但这应该不是司机徐某某的错。
假如局限在车辆的角度来分析原因、划分责任,涉事司机的确很可能不必担责。但从驾驶人的情况来看待这起事故,就不会轻易得出这个结论。如果司机当时处于“病驾”状态,而他事先知道自己患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2条规定的几种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他就难脱干系。
司机徐某某当时出现晕厥,口吐带血白沫等症状,说明他当时极可能处于生病状态,至于他患的是哪种疾病,尚待进一步调查。就症状来看,不能排除徐某某患有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目前,警方已排除了司机酒驾和毒驾的可能,但最值得怀疑的“病驾”,理应成为一个关注的重点。
车辆“带病”上路的风险,引起了社会的广泛重视和警惕,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的办法也有不少,比如平时上路查车况、发生交通事故后检查车辆、对车辆进行年检等,都是减少车辆“带病”上路的有力举措。然而,驾驶人是否带病上路,约束的办法却比较缺乏,通常只是在考驾照时进行一次象征性的体检而已,此后对于“病驾”,鲜有上路执法等常态化约束办法。对“病驾”的防范不力,也导致民众对此不够重视,明知自己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仍然开车上路的司机不在少数。
如何将预防“病驾”常态化,是社会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交警毕竟不是医生,无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司机也不是车辆,可以实现“年检”,预防“病驾”的确存在很大的难度。
说到底,只要愿意做出尝试和努力,办法总是有的。比如,医生在这方面可以发挥更大作用,当医生发现司机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时,应该对其进行必要提醒,并向司机下达在一定条件下不得开车的医嘱。由于医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司机应该遵嘱行事,并承担不遵医嘱任性“病驾”导致的后果。当然,单一的办法或许看不到明显效果,但这类办法多了,“病驾”预防难题有可能因此得到化解。(罗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