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涉嫌故意杀人被网上通缉,最后竟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刑,前面是重罪,后面是轻判,而且“这么大的刑事案件,竟然没有公诉内卷”。湖北省襄阳市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深挖彻查“关系网”“保护伞”,8名公检法人员被移送司法机关。(4月7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办案人员发现,陈某枪击王某致其死亡,樊城公安分局现场勘查拍照,绘制了现场图,提取了现场物证,法医检验鉴定结论也显示:死者王某系被他人枪击死亡。相关证据链条,已锁定陈某涉嫌故意杀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陈某别说身负命案,单是非法持有枪支罪,就够他蹲几年大牢。
潜逃7年的杀人犯陈某被警方抓获后,无论是于法还是于情,都该被科以重刑。但在多重“保护伞”下,陈某故意杀人却变成了“过失致人死亡”,其刑期也由此顺理成章地被定格于五年六个月。
即使在监狱,陈某似乎也得到了特别的“关照”:其在监狱曾两次被减刑,只服刑3年即被释放,司法公信力也由此蒙羞。
而事关命案的公诉内卷居然被检察院原公诉科女内勤人员夏琳私自销毁,调查发现,是陈某姐姐5次送出的30多万元,让这个女检察官吃定了“豹子胆”。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检法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分工明确,执行中应互相配合、相互制约,法律规定还在监督方面突出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地位,以确保法律得到有效的执行。
本案中,夏琳却“自废武功”,在反方向上把监督权用到了极致,直到形成了一个相互串通、密切配合的链式“保护伞”。这种由司法人员共撑的“保护伞”危害无疑更大。
公检法一干人马之所以敢如此胆大妄为,保护一个铁板钉钉的杀人犯,一个重要原因,是违法甚至犯罪的成本太低,他们在金钱面前,变成了为罪恶推磨的鬼。
让当地纪委监委震惊的是,“有人为了区区几千块钱,就丧失了底线。”这再一次说明,司法频遭干预,司法的原则底线轻易被突破,仍是缘于执法者违纪违法乃至犯罪的成本过低。在一个司法机关,几千元就能买到“保护伞”,足见执法权力在个别人手中已沦为低价的敛财工具。
陈某两次减刑刑满释放后,如果不是纠集社会人员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行为,不是撞上了扫黑除恶专项的“枪口”,他可能不会成为“新闻人物”,并牵出众多公检法“保护伞”。
当地官方称,陈某案“保护伞”涉及公检法等司法部门,社会影响力较大,深挖彻查这些人员,极大鼓舞了民众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
不过,我要说的是,如果当初就从显失公正的法院判决中,严查深究相关责任主体;如果再进一步,强化内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将制度利剑时刻高悬于执法者头顶,使之望而生畏,不敢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由此产生的社会效果一定会更好。
此案还值得关注的是,这起命案公诉内卷长期未归档却无人过问,卷宗管理的混乱和执法监督的漏洞,也暴露无遗。此外,陈某重罪轻判后,为何还能两次被减刑,是其“表现太好”,还是另有“保护伞”?这些问题也该好好查一查。(印荣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