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纪委印发通知,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统一撤销各类“廉政账户”;收到礼金后,公职人员必须当面拒绝,或者事后5天内退还。媒体注意到,这一诞生于上世纪90年代的特殊制度正逐步走下历史舞台。截至目前,已至少有湖北、四川、贵州、广东、重庆等18个省份陆续撤销了廉政账户,旗帜鲜明地提醒党员领导干部——反腐不设“缓冲区”。(12月26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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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反腐肃贪的深入推进,“廉政账户”这个一直饱受争议的“反腐工具”也终于走向终结,这实质上也是廉政概念上的正本清源。
反腐本不该设定“缓冲区”——这意味着一定的容忍度。即便说,起始于上世纪90年代的这种特殊制度,有着当时某些历史背景的特殊考量,但这种“缓冲制度”中的“廉政悖论”问题,是经不起基本逻辑推敲的。
一个简单的道理是,公职人员不可以收受任何财物,收了,就意味着权钱交易关系的成立,至少是为交易创造了前提条件、埋下了“伏笔”。“收礼”,其实是一种被“修辞”了的说法,事实上,只要是公职人员因职务原因收受财物,都是受贿行为,这是一条红线,不可以逾越。没“收”之前,你是廉洁的,一旦“收”了,就构成了所谓的“伸手”,就成了应该被“捉”的对象。
那么,不可以收、当面拒绝,不仅是制度上的底线要求,也应成为公职人员自身的底线自觉。于此而言,“廉政账户”的逻辑问题是显而易见的:当时不拒绝,事后交到廉政账户,严格按照法理推敲的话,实际上其收受贿赂的行为已成事实,而将收受的财物交到廉政账户其实是退赃行为。积极退赃,可以减轻法律或纪律处罚,却不可以完全赦免。
这个语境下,“廉政账户”的“廉”字,便不好解释:当时不拒绝,事后退赃,这只能说是“浪子回头”,即便说“金不换”,却无法洗白已成事实的贪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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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所谓“不能当面拒绝”的情况,以常理而言并不合理。不得收受贿赂是一条红线,公职人员面对送来的财物就应旗帜鲜明地予以拒绝,一句话,“行贿会害惨我,一旦被发现轻则纪律处分,重则坐牢”,如此晓之以理,请托者还会执意将“陷害你”进行到底?
即便是请托人偷偷塞钱夹货,也应是发现后第一时间退回或上交组织。否则,“被受贿”的公职人员就可能说不清、我们也难确认:当时未立即退钱或上交,是否有“想法”?那么我认为,“必须当面拒绝,或者事后5天内退还”这条规定中,前一句合理,后一句则值得商榷。
诞生于上世纪的廉政账户制度,或许有局限于当时的反腐力度、容忍度等等原因。但在今天这种坚决彻底、零容忍的反腐态势下,带有“悖论”意味的廉政账户制度,显然是不合时宜了。越来越多的地方决定撤销廉政账户,除了概念上的正本清源,还释放出一种强烈信号:反腐永远在路上,只能越来越收紧,而不会有终结时。(马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