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3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听取了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落实调研督查情况汇报,强调要强化地方政府责任,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凡未达到上述要求的都要限期整改达标,财力较强的省份尤其要加快进度,各地要定期向教育部、财政部报告落实情况,国务院适时开展督查。会议要求及时足额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等,提高义务教育学校的中高级教师岗位比例。严格规范教师编制管理,对符合条件的非在编教师要加快入编,并实行同工同酬。
我国于1994年实施的《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但到目前为止,这一法律条文在不少地区并没有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必须“限期整改达标”,对全面落实《教师法》,保障教师待遇具有重要作用。在笔者看来,解决教师待遇问题,可以借鉴解决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的4%的做法,明确具体解决时间节点,以倒计时的方式督促地方政府履行责任,并着力排除阻碍问题解决的障碍,防止问题久拖不决。
财政性教育支出达GDP的4%,这曾是我国教育最难啃的硬骨头之一。早在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就写明,“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在本世纪末(即20世纪末)达到4%”。可直到2010年,这一目标都未实现。本世纪初的10年间,每年的两会上,这都会成为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到2012年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比例达到4%。而为了不让这一目标再次落空,国家还专门设立了“4%办公室”。2012年,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首次达到GDP的4%,这是历史上第一次实现这一目标,过去五年间,这一比例一直保持在4%以上。
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到“限期整改达标”,“限期”对于解决教师待遇问题至关重要。首先,这意味着各地不能再有任何借口拖延解决教师待遇问题。其次,如果到时间还不解决,就将追究地方的责任,必须整改。我国《教师法》关于教师待遇的有关条款至今没有落实,就因没有严厉的问责机制,地方政府不依法保障教师待遇,但却没有问责,甚至还出现问责颠倒的情形,有的地方没有保障教师待遇,教师依法向当地政府部门讨薪,还被视为师德有问题,不能无私奉献、任劳任怨。
建立问责机制,才能督促地方政府依法保障教师待遇。需要注意的是,在落实这一法律规定时,还需要明晰教师工资和公务员工资概念,防止地方自定义教师工资水平、公务员工资水平,比如把津贴、奖金排除在工资之外,从“工资”角度看,教师工资水平已和公务员工资水平一样,但进入口袋的总收入却相差甚远。公务员和教师都应实行阳光工资。
而在建立问责机制的同时,还需要直面一些地方难以提高教师待遇的深层次问题。为此,需要改革基础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要强化省级财政对基础教育经费的统筹,由省级财政保障全省范围内的教师待遇,做到全省所有地区、学校的教师统一薪资标准。对于贫困地区,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以提高教师职业的吸引力。在发达国家,由省(州)财政保障基础教育经费,这是通行做法,法国甚至由中央财政保障教师待遇。事实上,我国在解决4%问题时,也是采取强化省级财政统筹,以及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解决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达GDP的4%,体现了教育为本,只有啃下提高教师待遇这一硬骨头,才能真正做到“教师为本”。(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