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一时冲动想要离婚的夫妻,法院正设法让他们冷静一下。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也就是说,在最长3个月的时间内,法院暂不作出判决,一切等冷静期过后再说。
离婚冷静期并不是一个新话题,早在最高法正式对冷静期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之前,一些地方就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如2017年3月,四川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发出该省首封离婚冷静期通知书;2017年7月,陕西丹凤县法院庾岭法庭发出该省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2017年10月,山东济南市中区法院在全市首推离婚冷静期制度;今年7月16日,广东高院首次提出离婚冷静期的完整规定。
远不止是法院,相关部门也在做这样的工作。去年武汉媒体曾报道,武汉市民政部门的一个婚姻登记员在9年时间里,以“打印机坏了”、“网络故障”之类的善意谎言挽救了500余对濒临破裂的婚姻。这个细节来自一个演讲环节,没有进一步的细节证明,数据可能不尽准确,但适当冷静有利于婚姻稳定却是不争的事实,也符合人们的印象和认识。
在很多人的记忆中,过去婚姻裂痕产生后会有各种干预。比如离婚之前,会有各种调解,到了民政部门,也有专门人员先行调解。而现在,这些环节很多都没有了,离婚完全成为两个人的事情。这可以理解成为是社会进步,是婚姻自由发展的结果,但婚姻并不是两个人的事情,婚姻自由的背后有时是更大的不自由。比如说,由此带来的家庭问题,特别是当事双方其实还有感情基础,因为冲动而离婚,因为脸面而行远,远远不是婚姻自由能够解释的。
设立离婚冷静期,并非为了干涉婚姻自由,而是为了避免一些“冲动的魔鬼”,为了更大的婚姻自由。在法律上,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需要经历一定程序,谈好了找民政,谈不好找法庭,都需要一定时间。离婚冷静期不是不准离婚,而是在为避免冲动离婚略尽微力。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法国、韩国、英国等国家都用不同形式和名称对冷静期制度作了规定。
婚姻自由是一种基本自由,谁都无权干涉,但也应当把人们的担心当作提醒,防止离婚冷静期被滥用,甚至带来误伤。正如很多人讲的,感情已破裂甚至存在家暴嫌疑的离婚情形,冷静期有可能成为“虐待期”。最高法发文规定,要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这应该视作是一个前提条件,法院不能无视具体情况和当事人意见,仅仅为了刷存在感,为了秀所谓的“暖心”而去挑战婚姻自由,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还要看到,离婚冷静期给法院带来了更高的要求,要防止出现“一冷了之”。离婚冷静期不能成为法官办案拖时间的理由,也不能把冷静期通知书一发完事,要做好后续工作。如果没有配套制度,那么当事人就有可能利用这段时间做出恶意伤害的事情,比如转移财产、隐匿财产。从一些成功试点来看,冷静期内,法院联合有关方面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有利于离婚冷静期更好地发挥作用。
离婚冷静期不能“一冷了之”,而是要做到“静而不冷”。所谓“静”,是指根据情况充分权衡,冷静期通知书发出去之后,可以让双方“静一静”,但不能当“甩手掌柜”,甚至为一方所利用,让当事人感受冷意,面临更大伤害。离婚冷静期与婚姻自由并不违和,关键要看人民法院如何把相关规定把握好、运用好。(乔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