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苍南饶先生的儿子发挥出色,考上了北京某知名大学。正当一家人沉浸在喜悦之中,学校却来电说儿子可能无法被录取。原因是饶先生欠银行20万元贷款已两年没还,被纳入失信名单。为了不影响儿子读书,饶先生马上联系银行,还清了欠款。
眼下正值各类学校的录取季,这一类的新闻也就多了起来。类似饶先生的儿子碰到的这种情形,还有一点特殊的地方在于,他所选择的专业比较特殊,所以学校有相关的要求。这就是说,饶先生的儿子固然是因他乃违法失信人,但学校倒也未必是刻意针对其失信行为,而更多可能是因为其存在违法行为。而在前些天,河北衡水桃城法院向衡水市第一中学、衡水中学实验学校等辖区内所有相关学校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限制失信人的子女进入高收费学校。这则是明确把矛头对准了老赖。
支持对老赖作出限制行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若干行为,其中就包括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最高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中也明确指出,为防止被执行人规避本条规定,我们认为,不管被执行人自己高消费,还是被执行人以他人名义高消费,或者他人用被执行人的财产高消费,只要有证据证明是以被执行人的财产支付费用,导致被执行人财产减少的高消费行为都应在禁止之列。
由此可见,老赖行为可能影响子女的教育问题,确有法律依据。一个老赖,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责任,却在子女教育问题上一掷千金,这显然有违社会公平原则,但这并不代表就可以随意剥夺其子女受教育的权利。有一点应当明确的是:法律限制的是老赖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付费行为,而不是禁止老赖的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法律从来没有说过老赖子女就不能上高消费的私立学校。
换句话说,法律禁止的是高消费行为本身,而不是上学这个行为。从这个角度说,一些地方的高收费私立学校以诚信为由,直接将老赖子女拒之门外,是不合法的。被执行人付这笔钱不行,难道爷爷奶奶或是亲戚朋友来付这笔钱也不行?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确保被执行人的财产没有用于支付就读的行为。具体来讲,饶先生的儿子因专业有特殊要求而受限,理由勉强站得住脚,虽然我们目前并不知道“相关要求”具体何指;而像衡水桃城法院的做法则需两说,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为子女支付高昂学费,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是一律禁止老赖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则值得商榷。
还有一点也不能混淆了。法律限制的是高收费私立学校,而不是普通教育机构,是不合理的开支,而不是正常范围内的开支,任何人都无权擅自扩大适用范围。一般情况下,上了大学就是成年人了,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民事责任。那么法律自然也不能排除这样一种情况:难道我打工,自己赚钱读书的权利也被剥夺了?这种可能性在中国社会的现实中虽然很少见,但也不能完全排除。父母是老赖就一禁了之,显然容易误伤。(高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