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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例“以房敛财”都是对报告制度的戏弄

来源: 长城网  作者:李强
2018-05-25 17:3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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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一套三百平方米的房子,一千多万元的购房款,成为指控刘有才受贿的主要证据。案发前,1963年出生的刘有才是山西省襄垣县县长助理、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2015年9月,他涉嫌受贿罪被逮捕。2018年5月,山西省沁源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刘有才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5月25日澎湃新闻)

  对于“以房敛财”式贪腐,公众见过的鲜活案例早已一打又一打,别说“刘有才”之流逃不过专业法官的“火眼金睛”,连我们也很难糊弄过去。

  高明吗?一点也不高明!拿刘有才来说,搞的这一套就是“以房敛财”之“借钱购房”嘛。说白了,就是过往“退居二线时向企业借钱海外买房,广东省国税局原局长受审”、“江西副省长姚木根落马称借钱买房,十几套房产来源不明”、“广东中山官员向房产商借钱买房索贿50万”的翻版。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法院其实已经点破案情实质,被告人刘有才作为公安局长,其法定职权对李忠的企业有特定管理职责,他与李忠之间存在职务和业务上的制约与被制约、管理与被管理的地位差别,而他利用权力影响力让李忠为其支付房款,实际上就是对财物的索取或接受,是受贿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而近年来,“以房敛财”在腐败场上已掀起波涛骇浪,从公款建房、违规占用,到权房交易、低价购房、高价卖房、借钱购房,可谓花样迭出。

  令人费解的是,“以房敛财”这种表现形式尽管特殊,但这样的贪腐手段其实也很下策。抛开“目标大”、“容易被人跟踪到”等不谈,领导干部报告制度明明摆在那里,而本人名下或妻子或子女房产和车位这些可是属于必须报告的个人事项,一旦报告北京有1200多万的住房一套,这不就是自投罗网吗?有报告制度,也无所畏惧,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每一例“以房敛财”都是对报告制度的戏弄。

  报告8项家事、6项家产共14项内容,更加突出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从制度层面来看应该说对干部管理监督要求、惩处力度更严更大了,但何故制度没有“捕捉”到“1200万一套房”“十几套不明房产”等重要信息,值得深思。“要认真履行职责,持之以恒抓好《规定》、《办法》的组织实施,加强抽查核实,敢于较真碰硬,对不如实报告或者存在其他问题的要严肃处理,切实维护报告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这样的要求也在警示,报告制度并非干部报告完就万事大吉,更多的工作其实还在报告后,得抽查,得核实,得较真碰硬。

  随便报告就作数,没有调查,也没有核实,这样一来,那些贪赃枉法的官员自然就不会顾忌报告制度的存在。据最新消息,保山市纪委于近日对18名不如实报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问题的同志在全市点名通报,共有16人还受到党纪处分,其中14人受到警告处分,2人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相信类似的较真逗硬一旦多了起来,并且形成常态,报告制度就能释放出巨大威力。(李强)

关键词:以房敛财,贪腐,报告制度责任编辑: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