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再鼓励孩子冒死救人的“见义勇为”
5月11日上午,广东惠州市博罗县罗阳一中8名同班男同学相约东江岸边烧烤,并下江玩水。据警方介绍,其间,一名男同学不小心滑入深水区,还在旁边玩水的3名同学见状赶紧手拉手去搭救,不料很快被冲入江中。随后另一名会水的同学下水救这4名同学,也被水吞没。据悉,下江玩水的6人均不会游泳。 一名孩子溺水,三名不会游泳的同伴因为救人而失去了宝贵的生命,一名会游泳的同学因为救四名同学也被江水无情地吞没。在母亲节的前一天,五个妈妈都失去家中唯一的儿子,如此悲剧令人心痛。然而在悲痛之余,我们是否也该反思:别再鼓励孩子们不顾危险,冒死救人了? 毫无疑问,在同伴落入江中面临生命危险的紧急时刻,果断伸出援手去施救,这样的精神值得肯定。但肯定归肯定,回到事件本身,救人的4个孩子中,有3个孩子连游泳都不会,以为手拉手救人就会增强安全性,却浑然不知这样做会造成更多人落水。对于这样的冒死救人行为,社会不应予以大力鼓励和提倡,更不能当作见义勇为的英雄来宣传、塑造典型。 近年来,几乎每年都有类似“手拉手救人”而失去生命的悲剧发生:2009年,湖北荆州10余名大学生手拉着手组成人梯搭救落水孩子,其中3名遇难;2011年,安徽六安4名小学生手拉手救落水同学,不幸均被急流冲走;2012年,哈尔滨市松花江边5名中学生手拉手营救落水女同学,4名遇难……专家说了,手拉手组人链救溺水者,其危险性更大,尤其是孩子,很容易造成更多的人落水。可是为何这些安全常识被忽视呢? 曾经,对于赖宁式小英雄,社会舆论和相关媒体总是以英雄赞歌的形式来报道这些令人扼腕叹息的悲剧,并号召青少年向他们学习,从中央到地方,都会表彰“少年英雄”的见义勇为事迹;旧版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更是明确提出,“见义勇为,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报告”,甚至连《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也提到“(对)坏行为,敢斗争”。 诚然,社会需要见义勇为的英雄,但孩子是无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他们不具有作出对自己完全负责任的判断,而见义勇为则需要有完全责任能力的人来做。基于此,各地在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具体实施办法时,都明确规定只有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有特定救助义务。因而,见义勇为的事情,还是交给成年人来做吧!倘若将见义勇为的希望寄托在未成年人的身上,希望通过孩子们的“英雄”事迹来唤醒成年人见义勇为的冲动,这本身就不切实际。 庆幸的是,随着不断出现的未成年人因“见义勇为”而不幸遇难的事件,社会已开始反思什么样的“见义勇为”精神才值得向未成年人传输——是不顾危险哪怕牺牲生命也要“见义勇为”,还是在紧急事件之前先力求自保再考虑其他,像新修改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删除了“见义勇为”条款,包括广东、江苏、辽宁、山东、广西等省区先后在法规条例中取消了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相关内容,这种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转变,凸显的也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从而教导他们尊重生命才是最基本的自我保护。 社会需要正能量,但没必要拿孩子的生命作为代价,褒扬未成年人冒死救人的“见义勇为”,本身也是一种不尊重生命。让孩子安全成长,让他们知道“手拉手救人更危险”,这比什么都重要。(李龙) |
关键词:未成年人,溺水,见义勇为,遇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