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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故5天后上报居然合乎规定?

http://www.hebei.com.cn 2013-01-08 11:19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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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长治潞市潞安天脊煤化工厂发生苯胺泄漏入河事件5天后山西省政府才接到事故报告。对此长治市新闻中心办公室主任王一平说,“我们都是按照规定程序报的,并不是晚报5天。发生了污染以后,只要污染不出长治的边界好像就不用往省里报,自己处理就行,一出边界了这才需要报,再详细的我也不是很清楚。”(京华时报1月7日)

  作为市新闻中心负责人,发言中用好像、不很清楚等词汇来面对公众,试问这样的官方解释是在侮辱人们的智商呢?还是“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的强势?

  2012年3月的《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较大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两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作为事故的新闻发言人,不可能不清楚事故处理是否合乎规定。

  事实上,事故瞒报与惩处瞒报,已经存在了多年,迟报瞒报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之恶劣、后果之严重远远超过了事故本身。如果说,事故发生总有“复杂原因”,或者带些偶然因素,那么,事故瞒报,事发后当地政府新闻发言人的态度、则是主观恶意的人为。

  政府应对事故的态度往往对会事故发生后的社会救助、加强群众警戒、隐定公众情绪、尊重公众知情权、消除社会不良影响、维护政府公信力等方面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因为种种原因,往往因为官方消极应对而造成事故次生灾害,就如山西这次事故,当地村民平时不太注意污染问题,事发后未接到污染通告。“严禁人畜饮用河内废水”标语是5天后才竖起。

  地方政府的瞒报事故无非一是遮蔽自己的失职;二是为了地方的声望;其三则可能是为掩饰背后的腐败。无疑,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地方监管部门脱不了干系,即使是假问责,总有官员要付出一定代价,所以,地方政府不愿意看到事故发生在自己的地盘上。因此出了事才会有如此应对公众。

  其实,事故发生后,责任方若能及时通报,公开真相,不但是对死伤者会起到起码的慰藉与应有担待,也是规避重蹈覆辙的重要路径。人们有理由相信,如果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更高层级的政府部门就能及时调集资源,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理,减轻事故损失。由于瞒报、应对不积极,错过事故的最佳处置时机,导致事态扩大,影响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甚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任何一起事故发生后都不可能瞒得住、骗得过。试图抱着侥幸心理,企图欺骗公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无异于掩耳盗铃。唯有积极应对,尊重人民的知情权,才能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才能使事故得到完善的解决,才能使政府公信力得到维护。(冯敏)

关键词:新闻发言人,地方政府,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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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四川在线
责任编辑: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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