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4月14日《人民法院报》报道,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时,依法向两名被告人发出了该院首份《巡湖守护令》,责令其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湖面巡查、垃圾清理,发现他人捕鱼、电鱼、毒鱼等情况时,及时向湖域管理部门报告,宣传鄱阳湖环境保护等工作。2022年10月,上述两名被告人到鄱阳湖区一水域使用渔网捕鱼,被现场查获渔获物59.3公斤。鄱阳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
据介绍,这是鄱阳法院创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将被告人从生态“破坏者”转变成生态“守护者”,以便更好地保护鄱阳湖生态环境与水产资源的一项举措。
我国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增加了“破坏生态”这一侵权形态,将环境侵权责任细化为“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两种情形,这为“破坏生态”侵权责任的主张提供了依据。通常情况下,此类案件的肇事者在情节严重时可能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劳代偿”符合“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原则,比以往一罚了之的处罚方式更具有长远意义。
赔偿义务人通过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等工作以折抵赔偿费用,既可以达到对生态环境功能替代性补偿的目的,又能有效解决一些涉生态环境案件“执行难”的问题。而且,相比惩戒,司法活动和行为还承担着教育、引导的职能,既要让当事人真心悔罪,又要让更多人有所敬畏、领悟。“以劳代偿”看中的不仅仅是一时的刑罚,更是长期的法治理念的培育及对人们行为的引导,即通过“审理一案”实现“教育一片”。
事实上,近年来,坚持“绿色司法”理念,本着教育意义大于惩罚目的的原则,不少地方的司法部门都在探索创新,积极促进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和修复。这样的做法和效果值得期待。当然,把“以劳代偿”的好事办好,还须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把握好尺度,不能让其成为一些人逃避刑罚的路径。(胡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