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新社报道,5月27日,最高检发布6起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追责典型案例。在这些典型案例中,有的学校管理人员发现教师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线索压案不报,有的私营医疗机构接诊怀孕幼女不报告……这当中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处分、批评教育,而主动报告人员获得了表彰奖励。
针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受罚,主动报告获奖——在“六一”儿童节前夕,最高检发布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追责典型案例,既为司法机关树立了办案标杆,也向社会敲响了警钟。典型案例让强制报告义务更加清晰具体,从正反两个方面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了警示、教育、引导,这对于遏制侵害未成年人不法行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一段时间以来,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处于高发态势。去年6月1日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披露,2017年至2020年,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47466人、50705人、62948人、57295人,而这些案件还只是进入相关司法程序的案件,现实中不少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因种种原因隐而未发。
遏制侵害未成年人行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存在着线索发现难、追责介入难的问题。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相关侵害行为判断能力较差,自我保护意识较弱,相当数量的未成年人遭遇侵害后不知、不敢或不能及时寻求帮助,如果一些知情单位和人员亦未能及时向公安、检察等部门报告,往往就会导致相关案件发现不及时甚至不被发现。不依法报告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线索、嫌疑或危险,一定程度上就等于包庇纵容了侵害者,也可能让相关侵害行为持续更久,这无疑会使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受到更严重的伤害,也会助长一些人的侵权侥幸心理。
针对这一问题,2020年5月,最高检与国家监委、教育部、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探索建立强制报告机制,明确了相关单位或人员针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强制报告责任。随后修订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吸收了这一制度,将强制报告责任上升为刚性的法律义务。
这一制度建立以来,不少教师、医护人员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人员积极履行报告义务,使大量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得以被及时发现,进而使未成年人得到及时保护。但也要看到,这一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仍存一些问题,距离全社会形成共识、普遍践行还有差距。比如,部分单位和人员法治意识不强,缺乏落实强制报告义务的责任感,宾馆等住宿经营场所应报告不报告问题比较突出,等等。
上述典型案例的公布给相关责任主体上了一堂有关强制报告责任的法治课,有助于强化各方报告的底线意识、责任意识、主动意识,也有助于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切实保护。期待各责任主体参照典型案例,对标法律要求,积极履行义务,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李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