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特约评论员 于立生
6月18日,黑龙江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女员工柴媛在家办公室被一名男子入室用数据线勒颈致身亡。家属柴芳认为柴媛被害时处于在家办公状态,应属工伤,因此一直在为妹妹申请工伤的事奔走,但是工伤认定一波三折。一开始,大庆市人社局表示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后经家属多方争取,表示需经过调查,有一个受理时间。而日前,该局工伤科工作人员回应,工伤申请已于7月21日正式受理,但目前还没有结论。(8月31日《辽沈晚报》)
新浪微博截图。
疫情防控期间,柴媛在家办公时被歹徒所害,本已不幸,要是没被单位安排在家办公,说不定还能逃过一劫——当然,被害是歹徒行凶所致,而非单位安排所致。而若工伤再不被认定,又或者困难重重,则又将让人情何以堪?又如何让无辜逝者安息,及让家属得到抚慰?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款明确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条文并未将“工作时间”限定为“法定八小时”,也并未把“工作场所”限定为工作单位。
社会情状纷繁复杂,远程办公、移动办公渐成流行趋势,更何况,疫情防控期间,很多人在家办公也是种相对普遍的情况。对于申请工伤员工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履行工作职责”,无疑应具体对待,作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合理认定。涉事部门不能从只图自身工作便利的本位主义出发,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作生硬刻板的窄化解释,而使劳动者权益被克减,让无辜逝者难瞑目。
其实,早在2011年,海口市琼山中学教师冯芳弟在家通宵批阅试卷心梗猝死,就曾引起过一番应否认定工伤的争执。最终,2017年最高法裁定“应视同工伤”,裁定书并指出:“为了单位的利益,(员工)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倾斜保护职工权利的工伤认定立法目的”。
今年2月,疫情防控期间,湖北仙桃市三伏潭卫生院医生刘文雄,下班后仍忙不迭的在家加班接诊持续到深夜,长期超负荷工作,突发急性心梗去世。虽一度申请工伤被拒,最终仙桃市人社局也纠正为认定视同工伤。
何况,柴媛还不是自主在家加班,而是疫情防控特殊时期,被单位安排在家从事日常工作,在线办公。她所在科室的领导、同事的证言,和她电脑、手机中的聊天记录等工作留痕,也能形成交叉印证,证明事发当天为工作日,她遇害前刚刚处理周工作总结上报、专家名单传送等工作。那么,柴媛的应被认定工伤,更就是几乎没什么异议的事。又何至于之初申报被拒,而后工伤申请虽被受理,又迁延日久,都40多天过去还认定不下来,一味让人望穿秋水,痴痴地等?
退一步而言之,哪怕柴媛的工伤认定,在确认上存有什么疑问,只要涉事部门拿不出她没在履行工作职责的反证,那也应秉持“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搁置争议,及时作出工伤认定。这才符合工伤认定倾斜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