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成都商报》11月26日报道,近日,四川成都一名职工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遭遇到了被“踢皮球”的尴尬,因为撞倒他的是一只狗。交通事故无法认定,工伤认定“卡了壳”——这名职工因此至今没有办法工作,康复治疗也因无钱难以进行。
交警以“狗没有路权,不是法律认可的交通参与者,不能给狗划分责任”的理由,不认定此事故为交通事故。而非交通事故造成的职工上下班途中意外伤害事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因此,连带着其工伤认定受阻。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按常识推理,并不要求必须是车与车、人与车相撞,也应包括道路上出现障碍物等情况。即交通事故有可能是因为交通参与人的过错造成的,也可能是意外造成的。
狗当然不是交通参与人,但是遛狗、养狗的人,没有拴好自己的狗,让其在马路周围活动的时候,就已经是交通参与人了。所以这个案子的交通参与人应该是狗的主人,而狗只是造成被害人受到伤害的一个“工具”而已。
若交警不予认定交通事故,该职工就无法申办工伤认定,其工伤赔偿将毫无着落,这个矛盾如何打通?“人狗相撞”应该有个说法。
这个“人狗相撞案”属于个案,但在城市宠物越来越多、道路纵横交错、参与主体日益复杂、交通事故频发的现实情况下,此案不乏普遍意义。
假如因为一只狗撞了人,使得公民权益严重受损而难以得到及时的维权或帮助,生活限于困顿,不仅会增加社会不满情绪、不安全因素,也有碍法律的严格落实。故此,当地交警部门应多方探讨,科学求证,给予当事人一个合情合法的权威认定。
狗主人应该从中吸取教训,养大型犬,遛狗不牵绳,都属于违规行为。狗主人们是否意识到养狗也是有风险的,弄不好,自己可能被拖入诉讼。
职工上下班途中,很多受伤害的情况介于交通事故和意外事件之间,职工无法进入工伤程序、有失公平,工伤保险条例也有必要适时完善相关规定。
厘清“人狗相撞案”的法律疑云,让相关各方都依照法律办事,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应是此案的意义所在。(斯涵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