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特约评论员 史洪举
据报道,因为业务发展需要,张某将公司的洗车精洗美容业务承包给李某,后双方在合作中出现了矛盾。2019年6月16日,为泄愤,李某相继在自己朋友圈发布了对张某涉及侮辱性、诽谤性语言,其中一条还贴出了张某照片,且对微信号内所有好友公开发布,发布该朋友圈时好友人数有七百人左右。张某发现后将李某诉至温州市瓯海区法院。近日,法院判决李某以不屏蔽任何人的方式公开发布微信朋友圈向张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发布的道歉内容至少保留十日。2020年8月7日,李某在其朋友圈发布道歉消息。
李某的朋友圈截图。
随着互联网及手机、电脑的普及,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离不开的交往交流工具。而将个人言论或随想在朋友圈、微博等平台发布更成了当前一些人热衷的表达方式。温州这起发朋友圈辱骂他人被判道歉的事例具有普法意义,即网络并非法外之地,通过朋友圈、微博等网络载体发布相关信息应当慎重,否则就可能构成侵权,甚至构成违法犯罪。
虽然只有微信好友才能看到朋友圈,但只要将相关内容发布给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人,就属于将相关内容公之于众。接受的对象越多,相关内容的公开程度就越大。而且,朋友圈有可能被他人原文转发,或者截屏后转发,进而无限度地在网络上传播。
也就是说,在朋友圈发布相关内容,与行为人在公共场所向具体的观众、听众发布相关内容并无本质区别,只不过是以网络交流取代了面对面的交流。但是,由于网络的公开性和传播的迅捷性,信息的传播具有不可控制性,甚至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掌控。因而,发朋友圈骂人的危害程度一点也不小,甚至比现场骂人的危害要大。
需要说明的是,除了朋友圈之外,通过微博等载体辱骂他人的,危害更大,也构成侵权或者违法犯罪。现实中,有人通过微博辱骂他人,贬损商誉,或者一些粉丝在明星等公众人物的微博评论区进行“骂战”。这都是对社会秩序,网络环境,公序良俗和他人权益的侵犯。
应该说,行为人通过朋友圈、微博等网络平台辱骂他人被判赔礼道歉尚算幸运。当然,如果其拒不履行该赔礼道歉义务的话,有可能受到法院的罚款、拘留等惩戒。现实中,有人通过朋友圈、微博辱骂他人被处于治安拘留、罚款。如果通过朋友圈、微信群、微博等造谣传谣的话,则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对此,根据刑法,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而传播的,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
现实中,一些人在享受“互联网”便利的同时,认为网络无边无际,或者认为网络世界的交流没有现实交流的隔阂与“不好意思”,进而“放飞自我”。在朋友圈、微信群、微博等载体上口无遮拦地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编造什么就编造什么,想发泄私愤就发泄私愤,进而触犯法律。
此案例也警示人们,在人人都是“发言人”的自媒体时代,通过网络发布有关内容理当谨言慎行,不散布“肮脏”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