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评论员 高亚洲(湖南)
日前,不堪忍受家暴的吴某向温州苍南县矾山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其妻子林某禁止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禁止骚扰其父母。经法院审理裁定,向吴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温州市首例保护男性的人身安全保护令。(11月27日《中国妇女报》)
面对家庭暴力,很多人会选择隐忍、退让,在人身依附观念未能得到扭转之前,尤其是在传统家庭观念的影响下,选择对簿公堂,往往需要求助者有很大的勇气和决心。传统道德伦理自有其合理的成分,但是,一味隐忍和退让,通常会让暴力升级,让受害者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从现代权利的觉醒来说,选择求助法律,这本身也是看得见的进步。
在本次新闻事件中,最大的看点,是“首例男性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人们惯常的认知中,男性通常不会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即便是受害者,相比女性,更不愿意“公开”自己的遭遇。
一个基本常识是,在家庭暴力中,受害者本就不分性别,选择法律援助,也不应存在性别之差,从这个意义上说,温州发出的首份男性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现代社会关系中的正常发生,也是值得肯定的“首例”,是否有标志性价值姑且不论,至少说明,有男性能够摒弃传统观念的束缚,勇于站出来用法律为自己维权。
当然,“首例男性人身安全保护令”更多的解读价值在于,面对家庭暴力,寻求法律援助是否已成为首要选择?一纸安全保护令,又是否是值得仰仗的路径依赖?
如果追溯法律,人身保护令最早在2008年便已提出,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理支撑,在执法中存在诸多尴尬,直到2016年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把人身保护令写入其中,才让这条法令有了足够的底气。且不以2008年为计,从2016年算起,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已三年,在一个地级市中,及至今日才出现首例“男性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显然不是因为家庭暴力男性受害者首次出现,而是这条法令实施中遇到的“尴尬”,是其中的不正常。在传统家庭观念之外,是否还有其他阻碍?比如法律常识未能得到普及,法律援助的成本过高?
面对家庭暴力,能够积极主动寻求法律援助,我们固然要肯定,但是,发生在家庭的“暴力”,不同于公共场合的“暴力”,往往掺杂着复杂的亲情,甚至是婚姻的存亡。所以,在处理家庭暴力时,显然不能简单粗暴地搬出法条,需要在情与法之间有所平衡。毕竟,再严苛的法律,最终是为了呵护家庭的幸福。
事实上,这也与《反家庭暴力法》所推崇的“以预防为主,与惩处相结合”的法律精神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