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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一旦开始,就不可能有结束

来源: 北京青年报  作者:马建红
2019-06-08 10: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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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段某女子被丈夫家暴的视频在网上热传。视频中,一名女子正在家中某个地方放置摄像机,突然从侧门冲出来一名赤裸着上身的男子,不问青红皂白就将其按倒在地,手脚并用,对其进行疯狂殴打。该女子发出凄厉的叫声,大呼救命。据报道,该视频中家暴的发生地在广东省江门市,据悉,这名女子被打断了3根肋骨,而打人男子即其丈夫已被刑拘。

  该视频流出后,激起了网友众怒,大家在对该男子的行为予以强烈谴责之余,也“强烈建议”该女子尽快离婚。依一般人通常的经验来看,家暴的情况只属于“有”和“无”的范畴,而绝不是“多”和“少”的问题,因为家暴一旦开始,就不可能有结束的时候,当男子打“顺手”了,就把打人当做家常便饭。所以,即便施暴者有偶尔的歉意和悔恨,并且还为此写下“再也不打了”的“保证书”的时候,也切不可轻易相信他。为安全计,女子还是趁早离婚的好。因此,在视频下面有的网友就评论说,虽然信奉“宁拆十座庙,不毁一门婚”的古话,不过看其施暴的恶劣程度,也只有劝该女子离婚这条路了。

  在婚姻关系中,众人的“劝和”或“劝离”,究竟能起多大作用是很令人怀疑的,如果当事人没有“和”或“离”的决心,其他局外人的话都尽可以当做耳旁风。常言说婚姻如鞋,鞋合不合适,只有脚知道,婚姻能不能够维系,也只有当事者清楚。在人们苦口婆心“劝和”的家庭中,局外人的道理会有很多,“凑合一下吧,只有在电视剧或小说里才会有浪漫的爱情”;“离婚了,到哪儿去找像他这样条件好的人”;“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你就忍一忍吧”,等等。在这些“劝和”的理由中,恰恰忘记了婚姻中最重要的感情因素,而感情的“有”或“没有”,又恰恰是不讲道理的。至于“劝离”的理由,则一般是“他/她都对你这样了(通常是被家暴或出轨),你还有什么留恋的,哪怕一个人过也比和他/她在一起强,天涯何处无芳草,离开他/她,找一个更适合自己的。”没有感情了,自然也就不适合了,当然也就应该对婚姻做个了断。

  当事人对一般人的“劝和”或“劝离”,既可以听,也可以不听,而在离婚案件中,具有解纷职能的法官,通过判决离或判决不离的方式进行的“劝”,则会对当事人的生活带来较大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第一次提起离婚的案件,无论双方有怎样非离不可的理由,法官都会先行进行苦口婆心的调解,调解不成,也会尽可能本着“劝和不劝离”的原则,做出不予离婚的判决,而法官如此判决的理由则通常是“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于这样的结果,“原告”,也就是希望离婚的一方自然是很不满意,但也并非没有“补救”的措施,一是可以到上级法院上诉,再就是等待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之诉,这时候法院一般就会判离了,因为经过时光的流逝,夫妻二人依然没有在一起生活下去的愿望,在“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让他们彼此放手,或许是更人道的。

  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办理离婚案件的法官,可以说是“职业”的劝和或劝离人。有人认为,既然两口子都已经闹到了法庭,肯定是日子过不下去了,法官直接判他们离婚不就得了,既让当事人省心满意,还能节省开庭时间,为这些家务事浪费那么多司法资源,值得吗?况且法官不是整天嚷嚷案多人少吗?干嘛人家第一次起诉离婚总要判人家不离呢?列夫·托尔斯泰在《安娜·卡列尼娜》开篇就说过这样的名言,“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主办离婚案件的法官们,是见识各种家庭不幸最多的人,也最了解五花八门的离婚理由,知道对于一些人来说,判决不离以给双方一定的“冷静期”是必要的,当在法庭上吵得不可开交的两人,拿着不予离婚判决书回家,反思并寻求改善后,有可能真的会出现一个“涛声依旧”的圆满结局。记得和一个被戏称为“离婚案专家”的法官聊天,她说每天接触这类的案件,总觉得不能轻易下判,对于能挽回的婚姻,要尽量做工作挽回,减少在自己手上终结的婚姻的件数,冥冥之中似乎也是在行善积德呢!这话倒也正好印证了“宁拆十座庙,不毁一门婚”的古话。

  不过,生活中有些事别人可以“劝”,有些则是无论谁“劝”都不起作用的,即便以法庭判决的方式来“劝”也无济于事。因为婚姻所赖以维系的因素虽然有很多,但感情则是其中最重要的,“强扭的瓜不甜”,无论谁扭都扭不成。回到文章开头讨论的广东被家暴的女子,从她摄录家暴证据的行为,已表明她自己真的不想再过这种日子了,在她真的想终结这场婚姻的时候,网友们的“劝离”才能成为助推器,否则大家的“群情激愤”,也只能是白热闹一场。因为婚姻中的爱恨情仇,酸甜苦辣,只有当事者才能切身感受得到,而这也正是婚姻必须“自主”的原因吧。(马建红)

关键词:家暴责任编辑:郭慧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