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健委昨天发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其中明确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对陪餐家长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近期成都七中实验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引发公众高度关注。鉴于学校食品安全事关学生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公共卫生和社会稳定,不少网友建议效仿一些发达国家中小学校的做法,推行学校校长与学生在食堂一起进餐的制度。教育部等三部委昨天公布的《规定》中,明确中小学、幼儿园应建立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可以认为这是对网友建议作出的积极呼应。
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等负责人与学生共同进餐,和学生一起吃同样的餐食,学生吃的餐食如果在安全、卫生方面有问题,校长、园长就和学生一样,面临着现实的食品安全风险。可见陪餐制最直接的意义在于,将校长、园长等学校负责人置于和学生同样的食品安全环境中,倒逼学校负责人高度重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切实承担学校食品安全重大责任。这项制度如果得到严格执行,的确可望在相当程度上激发校长、园长等学校负责人的责任感,促使他们更加深切地认识到,自己与学校食品安全、与学生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紧紧“捆绑”在一起的,自己身上这份责任之重大,怎么强调也不为过。
近期由学校食品安全引发的舆论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发达国家学校实行的校长陪餐制能够取得实际效果,有一个基本的条件是,学校和食堂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两者没有任何利益关联。而在我国一些中小学、幼儿园,学校和食堂之间的关系要复杂得多,必须警惕和防范校长(园长)陪餐制流于形式甚至被消解于无形。
上述担心并非毫无道理。教育部等三部委的《规定》明确,学校食堂分为自主经营的食堂和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的食堂。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学校和食堂之间虽然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这种监督主要属于内部监督,因此需要引入并不断扩大外部监督,才能保证学校对食堂监督的有效性。至于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的食堂,学校对食堂的监督应当属于一种外部监督形式,因此同样需要引入更多的外部监督形式,才能确保对食堂监督的有效性。
《规定》在这方面作出了具体的部署,明确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等等。
因此,实行校长(园长)陪餐制不仅是为了给校长(园长)增加压力,更是要切断学校和食堂之间的不正当利益关联,让学校和食堂回归“监督与被监督”的本位,加大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力度,推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进一步完善升级。这个食品安全善治目标值得寄予乐观期待。(潘洪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