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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还要排队?——根本问题在产假

来源: 长城网  作者:李亦辰
2018-10-25 09: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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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某幼儿园老师因“插队”怀孕被辞退,最后与单位对簿公堂终获赔偿。此事在网络上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示“怀孕需排队”的规定匪夷所思,但也有人认为,幼儿园这是无奈之举,女老师都去生孩子,谁来上课呢?在这件事情上,并不是单纯谴责学校、要求赔偿就可以解决问题。

图片来源于视觉中国

  面对这种典型的就业性别歧视现象,我们首先要问的是:法律是否已有足够的保障和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然而,实施中却存在诸多问题。入职时要求女职工签订“三年不怀孕”协议,以“过几年就要结婚生孩子”为由拒绝女性应聘者,辞退怀孕女职工,这样的案例多年来屡见不鲜。

  那为何法律的明文规定在现实中会遇到诸多阻力和困难?不难发现,单位对于女职工怀孕的排斥主要是因为休产假,比如北京,产假是128天至七个月,这么长时间不工作还要发工资,企业恐怕很难心甘情愿,为避免产假带来的“损失”,单位自然倾向于招聘男性员工。而幼儿教师行业的男性凤毛麟角,不聘用女老师,幼儿园恐怕开不起来,于是出此下策,排队怀孕,确保在岗人员数量,插队怀孕便要辞退。如此,单位不愿招聘女性,女员工也不敢怀孕。

  这里就需要进一步追问,因为“生育”这一自然现象而造成的就业歧视“死结”和企业困境如何破解呢?我认为,产假只有男女同休,才能既保障生育权,又保障女性的就业权。在这方面也有先例可以借鉴:鼓励生育,德国父母可同休最多三年育儿假,挪威法律要求新生儿父亲必须休10周育儿假,冰岛男性陪产假78天,冰岛和挪威的父亲休陪产假比例都在90%以上。我国各省也有男性陪产假,时间为7-30天不等,大多数省份为15天,但并非强制,多地甚至可以由父亲单位签署“未休陪产假”的文件交给母亲单位,将假期转给母亲来休,这样反而造成用人成本更加不平衡。对此,唯有男女同休产假可以调节这盏严重偏移的天平。对于幼儿园这样大部分员工是女性的行业,则需要有更长远的规划,职工将生育计划提前报告,单位完善临时招聘制度。

  可能有人会质疑,以上这些例子都是发达国家,我国经济情况不允许,但是,我们可以借鉴的是形式和理念,不需要在产假时间上划等号。对于父母产假同休的提议,社会上也有这样的声音:“如果不强制,同休产假制度就算出台也没有用”。即便是刚才提到的德国产假制度,虽颁布多年,也普遍存在不执行的情况。对此,我们必须清楚的是,形式平等是实现实质平等的第一步。制度可以不断完善,实行可以逐步推进,但如果不迈出第一步,现状就不会有任何改变。

  综上所言,生育既然“是家事也是国事”,就必然需要制度的保障和社会的支持。因怀孕而将女性驱赶回家、因生育而让女性处于就业弱势,在倡导平等的今天,都是不符合社会发展进程的。(李亦辰)

关键词:插队怀孕,被辞退责任编辑:郭慧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