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评论员 史洪举(河南)
一直以来,关于“捆绑式”机动车年检的争议不断。12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显示,“捆绑式”机动车年检已被叫停。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但一些地方规定,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前,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先行接受处理。(12月27日《新京报》)
如前所述,所谓“捆绑式”年检,主要指将交通违法记录的处理与机动车年检捆绑挂钩,车辆在年检前,车辆所有人必须将年检前的车辆违法处理完毕后才能通过年检,否则不予通过年检。
可以说,关于“捆绑式”年检,从媒体报道、车主申诉、人大代表建议、法院判决,都对该做法表达过不同意见。而作为最高立法机关和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对此叫停,意味着有违法嫌疑的“捆绑式年检”终于寿终正寝,这显然是值得肯定的进步,也是依法行政的实质进步。
不可否认的是,“捆绑式”有其合理和“实用”的一面。现实中,很多车主对机动车违法无动于衷,拖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扣分、罚款等行政处罚。导致这些行政处罚难以执行,违法驾驶员则长时间逍遥法外,甚至更加无视交通规则,给交通秩序和公众带来潜在危害。不消除违法不通过年检的规定,一定程度上能够倒逼车主及时处理其违法记录,也减轻了管理部门的工作压力。
但是,“合理”并不代表合法。机动车违法与年检,一个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一个属于行政许可范畴。在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公民“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下,在法律或行政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前,显然不得将未履行行政处罚作为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而且,机动车违法指驾驶人员违法,处罚的是驾驶人员;车辆年检主要检测车辆安全性能,是否能够上路行驶,两者风牛马不相及。
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而一些地方要求先清理违法再年检的“潜规则”和“土政策”,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于法无据,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报道,已有法院判决“捆绑式”年检违法。如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叫停这一做法,无疑是对民意的顺应和对法治的坚守。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不以违法的方式纠正违法,进而树立良好的形象,赢得公众的认可。
当然,有关部门会产生忧虑,担心没了“捆绑式”年检之后,可能有大量车主不主动处理交通违法,不仅严重影响执法效率,且变相降低违法成本。其实,随着法律法规的健全和技术进步,该问题将逐渐得以解决。如在高清监控下,完全可以查清违法驾驶员,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扣留驾驶证。对严重违法的客运车辆和货运车辆,可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对拒不缴纳罚款的机动车所有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列入黑名单。
相信在各项配套措施的合力下,交通违法并不会因“捆绑式”年检的叫停而多发,依法执法的社会效果将逐渐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