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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要保护老人权益,但“忤逆不孝”措辞得改改

来源: 长城网  作者:杨宜桐
2019-07-18 17: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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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约评论员 杨宜桐(陕西)

  最近,一份通告火了。

  7月11日,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和司法局下发《关于依法打击忤逆不孝违法行为的通告》,指出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依法打击整治忤逆不孝不良风气。其中,规定“子女居住在新房楼房中,任其老人居住在旧房危房中”,“霸占老人‘一折通’”,“将政府发放的补助金、养老金据为己有”等六种情形,将被依法打击整治,并明确了具体的方式和方法。(7月18日“平安旬阳”微信公号)

  平心而论,这样一份通告的出发点很不错。保护老年人权益,既体现了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也是我国《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明确的内容。

  在现实中,尤其是在一些农村地区,拒不赡养老人,对老人生活不管不顾,把老人视为“摇钱树”,甚至歧视、侮辱、打骂、伤害、虐待、遗弃老人等违法现象,仍有一定程度的存在。通过数部门联合发出通告的形式,释放了保护老年人权益的鲜明态度,有利于遏制这股歪风邪气,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尤其值得肯定的是,这份通告对违法行为的“画像”。尽管保护老年人权益,写入了《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但毕竟相对抽象,在实践操作层面上难以把握。

  比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但这里的“妥善安排”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而现实中,限于生活条件,让老年人居住差房,其实也不能一概归为违法。

  这份通告明确,“子女居住在新房楼房中,任其老人居住在旧房危房”,比起抽象的法律规定,这样“接地气”的规定更富有操作性。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这份联合通告的另一个亮点,在于规范打击整治方式。通告将侵犯老年人权益的违法行为,区分为“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情节一般”“情节比较严重但尚不构成犯罪”“情节较为严重尚不构成犯罪”“情节十分严重涉嫌犯罪”等6类,分别对应“由基层政法干警上门开展法治教育的同时,进行法治训诫并下达训诫通知书,限期改正到位”等措施,便于相关部门按图索骥、依规操作,更好地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当然,这份联合通告也并非尽善尽美。从网友的反映看,对《通知》中的“忤逆不孝”措辞颇有意见。

  翻看“忤逆不孝”一词的意思,是不服从和孝敬父母,也没有什么出格之处,问题在于,这是一个带有浓厚旧时代烙印的用词,很容易让人联想起封建社会中关于“孝”的那套道德说教。在保障老年人权益这样一个新时代的法治主题下,出现“忤逆不孝”这样的用词,颇有一些穿越反差的况味,也冲淡了法治的味道。

  翻看《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等传统不孝范围内的行为,也没有采用“忤逆不孝”的提法。

  法治也需要好的外衣。有关部门不妨对通告内容进行斟酌,用富有朝气的规范术语,替代陈旧落后的传统用语,为保障老年人权益注入更多法治的血液。

关键词:老人,权益,法治责任编辑: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