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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安检不得乘地铁”应有配套保障

来源: 北京青年报  作者:
2019-05-11 11: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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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部5月10日发布《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乘客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内饮酒、吸烟、乱扔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不文明行为,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

  城市轨道交通是一种便民惠民的开放式交通工具,也应当是一个能给乘客带来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公共空间,安全是城市地铁(含轻轨)的生命线。进入城市地铁车站的人员如果拒不接受安全检查,运营方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这条规定赢得了很多人的支持,有网友态度鲜明地表示,“支持,要安全就要刚!”唯有每一条交通安全规定都“硬”起来,才能最大限度减少乃至杜绝因不法分子和违禁物品进站带来的安全隐患。

  地铁运营部门应当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秩序管理,营造有良好秩序、有安全保障的乘车氛围。广大旅客应当自觉自律,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服从运管人员指挥,共同创造文明、安全的轨道交通运输环境。相对城市公共交通体系中的其他交通形式,城市轨道交通具有运力大、速度快和相对封闭的特点,因此在安全生产方面必须有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部分或全部乘客进行安全检查,就是针对地铁特点和安全生产的迫切需要做出的制度安排。

  从一些城市实行进站安全检查制度的情况看,大多数乘客都表示理解并给予积极支持,但不时有少数人无视制度规定,拒绝接受安全检查。前段时间,武汉市一名女子在乘坐地铁时,拒绝地铁安检且掌掴安检员,被处以行政拘留5天。去年9月1日,乘客谢某、丁某在北京地铁南锣鼓巷站不配合安检,谢某大力推搡安检员,抢过安检员手中的金属探测器殴打现场工作人员,气焰十分嚣张。两人“闹安检”致使安检通道关闭10余分钟,最终谢某被处以治安拘留的处罚,丁某受到警方严肃的批评教育。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通过后,“拒安检不得乘地铁”将在各城市普遍实行。为使这条规定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各城市需要本着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保障、提高城市轨道交通服务水平的目的,下大力气提供相应的配套保障措施。首先,要做好相关知识普及,让广大乘客充分认识到地铁安检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到拒不接受安检给地铁运行带来的诸多隐患,以及乘客为此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做好这方面工作,有助于公众提升法律与安全意识,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并勇于向破坏安检制度的人和事说“不”。

  其次,要加强对安检设备维护更新和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比如,针对有些乘客反映的安检带脏、安检效率低、个别工作人员态度差问题,地铁运营部门应当认真听取公众意见建议,切实改进设备和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唯有设施设备高效运行,工作人员素质过硬,才能既确保安检不走形式,也能让乘客顺利、舒心接受安检,便捷进站乘车。

  再次,地铁安检站应配足相应的警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严重破坏地铁站内秩序以及引发群体混乱和恐慌的,现场警力以及增援警力须及时控制局面,制服涉嫌暴恐人员。城市轨道交通内的所有违规违法和涉及犯罪的人员,都必须依法受到惩处制裁,才能最大限度震慑不法分子,最大限度保障地铁运营安全和乘客生命财产安全。

关键词:安检,地铁,配套保障责任编辑: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