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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强力协作方能破解“环境公益诉讼难”

来源: 深圳特区报  作者:和静钧
2019-02-08 10: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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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各部门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合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自2015年检察机关开始以“公益起诉人”的身份,提起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诉讼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已经越来越成为奋战在环境治理司法第一线的主要力量,成效十分显著,但也遭遇了一定程度的“公益诉讼难”问题。这一问题不解决,将阻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实现。

  “公益诉讼难”,首先难在诉讼主体上。当前我国在公益诉讼主体的选择上,采用“有限主义”政策,即一般由检察机关或地方政府提起公益诉讼,而其他机关或团体和个人尚不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与其说是适格的诉讼人,还不如说是积极的牵头人。这是因为,检察机关固然在刑事司法方面专业人才多且经验丰富,但在以民事诉讼为性质的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或政府部门还需要多方的专业支持,否则往往会在专业与专才方面陷入“孤掌难鸣”的境地,无法向被告方发起有力的诉讼和庭辩攻势。

  其次,“公益诉讼难”,还表现在管辖确定难上。检察机关的设置一般是依行政区划按级而立,但环境污染案件的影响范围却可能是跨区域、跨部门的。如一只青蛙在水里,问题归水利或水产部门管辖;跳到水田里,归农业部门管辖;跳到道路上,由交通部门管理;最后到了饭碗里,则归食品和卫生监督部门管辖。环境公益诉讼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无论哪个相关部门不配合,公益诉讼这张牌就打不起来。

  “公益诉讼难”,还表现在调查取证难上。无论是普通民事诉讼,还是公益诉讼,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调查取证是审前必做好做足的功课。然而,环境污染案件中,除了因管辖交错而导致调查取证难之外,环境污染案件本身的调查取证也比普通的民事诉讼难度要大。此外,一些法规之间相互“打架”,和地方保护主义作崇,也往往使公益诉讼难以有效维权。

  最为关键的是,“公益诉讼难”,尤其表现在测定环境损害的“鉴定难”上。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少、费用高、周期长,已经成为公益诉讼开展的不利因素。若鉴定这一环节不通畅,费时、费力、费钱,对打赢公益诉讼仗、获得相应损失赔偿会构成不小的阻碍。因此,应对此合理作出一些安排,如免交或缓交鉴定费,最后由败诉方承担等。但这样安排,还需要其他相关部门的协力配合。

  总之,公益诉讼就是“社会诉讼”,一切可调动的力量,均应以适当的方式积极参与到这一进程中。只有检察机关牵好头,相关部门配合好,才会形成强大的公益诉讼力量,有力遏止各种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和静钧)

关键词:责任编辑:蔡洪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