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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控烟条例纳入公务员考核理所当然

来源: 中国青年报  作者:马涤明
2019-01-29 11: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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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两会期间,市政协委员、市检察院二分院公诉处检察官白江提交了一份提案,建议在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进一步加强控烟管理。同时建议,将公共场所吸烟问题纳入公务员的整体考核中,通过奖惩制度约束公务员的行为,自觉遵守《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规定。

  将公共场所吸烟的问题纳入公务员的整体考核中,其合理性,首先要从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制度规范中寻找依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模范遵守、自觉维护法律;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将“烟德”问题纳入考核,并非是给公务员增加法外义务。

  早在2013年,中办、国办就曾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领导干部要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对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的领导干部,要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随着公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发展,将“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的义务从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公务员,也是与时俱进的体现。

  古语说“以吏为师”。任何有关社会文明、遵纪守法的问题,公职人员都有做表率、带头的责任。遵守控烟条例规定,不在公共场所吸烟,同样检验着一个人的守法意识与自觉。公务员在公共场所是否有吸烟行为,不是“吸烟”的问题,而是是否自觉守法的问题。

  公共场所吸烟问题纳入公务员考核内容,还是整肃干部队伍形象、作风,以及全面考察公务员“官德”情况的需要。如果某些人在机关里对控烟规定遵守得很好,到公共场所时就“变了一个人”,除了烟德,是否还存在“两面人”的问题?对于这种情况,当然有必要作为整体考核的内容。

  “你有抽烟的自由,但不能自由地抽烟。”这句控烟常用标语,其意思非常简单明了:在公共场所,吸烟不是吸烟者一个人的事——会侵犯到他人不吸烟的自由。如此简单的道理,任何人都不该不明白。公共场所吸烟,就是明明白白地侵犯他人权利,损害公共秩序。在这个问题上,公务员必须接受相应的考核。(马涤明)

关键词:控烟条例,公务员,考核责任编辑: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