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发表主旨演讲时提出,将加快教育领域开放进程,放宽外资股比限制。习近平表示,中国正在稳步扩大金融业开放,持续推进服务业开放,深化农业、采矿业、制造业开放,加快电信、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开放进程,特别是外国投资者关注、国内市场缺口较大的教育、医疗等领域也将放宽外资股比限制。
教育领域放宽外资股比限制,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这向国际社会传递了中国教育将进一步扩大开放的信息。我国《义务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外资将限制进入教育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因此,教育领域放宽外资股比限制,主要针对非义务教育领域的学校办学,这有利于吸引外资进入我国民办非义务教育领域,为受教育者提供多元的教育选择。
教育部2012年印发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允许境内外资金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境外资金的比例应低于50%;鼓励民间资金与中国境内学校合作赴境外办学,增强中国教育的国际竞争力。根据放宽外资股比限制的精神,未来应当对这一实施意见进行调整,突破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境外资金的比例应低于50%的限制,这是民办教育发展的重大政策利好。
对于引进外资进行中外合作办学,此间有两种意见值得关注:一是引进外资举办中外合作办学学校或者教育项目,对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有何作用?二是如果境外资金的比例突破50%,怎样做到国内学校对办学的主导?对此需要理性分析。
我国发展民办教育包括引入外资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学校,首要作用不是促进教育均衡发展,而是给受教育者提供差异化的多元选择。推进教育均衡发展和满足受教育者的多元教育需求并不矛盾,前者主要通过加大公共教育投入实现,后者主要通过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以及大力鼓励民办教育发展来实现,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意义,主要就在于给受教育者提供多元教育选择,促进教育竞争。
我国义务教育阶段之所以允许设立民办学校,但要求民办学校需要非营利办学,就是既坚持义务教育的公益属性,又给受教育者差异化选择,所谓“公办不择校、择校到民办”。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来说,民办教育满足受教育者多元教育需求的功能就更突出。在满足受教育者的多元需求方面,我国国内还存在较大的市场缺口,未来这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发展空间。
而外资占更大股份比例的学校在我国内地办学,可以通过依法治教和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来保证学校的办学方向和育人目标。一方面,所有在我国举办的学校,哪怕是完全由外资举办,都需要遵守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不得游离在法律监管之外。之前,我国整顿一些面向内地学生的采用国际课程教学的民办小学,要求不能只用国际课程,必须开齐开足义务教育课程,这是落实《义务教育法》对学校办学的要求——作为义务教育学校,这类民办学校必须开齐开足义务教育课程实施义务教育,在此基础上,可引入国际课程。
另一方面,我国正在推进学校办学实行现代治理改革,不论是营利性的民办学校,还是非营利的民办学校,都要进行现代治理,即学校要成立董事会(或理事会),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不是由举办者(出资方)直接参与学校办学。这种现代治理方式,有利于坚持教育家办学的原则,可以避免出资方对学校办学的影响。
根据我国教育现代化建设的目标,2035年将实现教育现代化。现代化的教育,一定是国际化的教育,要实现教育现代化,需要进一步加大教育开放的力度,以开放促进改革,以改革推进教育的发展,满足受教育者接受更好的教育的需求。(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