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湖北日报》报道,近日,湖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将家庭成员接入安全住房共同生活的通告》,要求凡家庭有安全住房,而部分家庭成员仍居住在危房的,必须立即主动将其接入安全住房生活。此前,湖北恩施州政法机关也曾联合下发一份红头文件,表示将对“自己住好房父母住危房”的赡养人,“视情节对赡养义务人进行相应处罚”。
侯某某子女住的房子。图片来源:湖北日报
侯某某住的房子。图片来源:湖北日报
今年5月,安徽阜阳市颍上县、颍东区、阜南县等地也相继发布了《关于督促限期将被赡养人接入安全住房共同生活的通告》。通告称,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住房安全得不到保障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厉打击。
政法机关联合发布通告,“敦促”赡养人将老人接入安全住房,此举确实非同寻常。
与这一“非常之举”对应的,是时至今日仍有不少家庭子女不愿对父母履行赡养责任。此前亦有媒体报道,子女住楼房,宽敞明亮,而老人却不得不住在低矮脏乱的破屋中。当事人不以为耻,反而认为这无可厚非。有的子女甚至说,老人自己愿意住在自己的小屋里。
令人愤怒的是,有些赡养义务人非但不尽义务,还不听劝阻。一般村子里村民的议论,甚至是当面规劝,对他们并不起作用。湖北、安徽等地政法机关以通告的形式严肃敦促,也不失为一种严正警告。
不过,此种以机关文告处理民间事务、以政府强力协调家庭关系的做法,仍应审慎。
子女的住房。图片来源:湖北日报
父母的住房。图片来源:湖北日报
一者,在赡养老人的问题上,相关法律已有相关规定,如《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应当与其家庭成员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相当。何谓“相当”?至少从居住环境而言,就不能搞差等,自己住新房、好房,却让老人蜗居在危房中。只要当事人认真践行法律,问题就应该能够得到解决。
也即,法律的归法律,行政的归行政。既然法律有相应规定,有关各方认真落实好、让法律来调处就可以了,大动干戈另起炉灶,似乎大可不必。如果地方政府过度依赖红头文件推动工作,其结果必然是法律更加失落。
政府的责任恰恰在于引导有关各方均遵循法律的规定,而不是以行政代替法律。
再者,解决农村养老困局的办法,不应该只剩下政府强力敦促子女尽孝,而是还应该加大公共服务投入,提升公共服务水平,补齐农村养老短板。
要看到,在打工成为主流的农村,养老的问题也变得十分复杂。比如,不少农民迫于生计,客观上存在对老人照料不周的情形;又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也应加速推进,不应继续让那些随时都可能坍塌的老屋继续住人等等。
此外,在家庭养老供给不足的情形下,也应加快社会养老的步伐,扩大农村养老福利的覆盖范围。
要之,政府有责任提醒子女履行义务,也有权力通过调解或走司法途径,来威慑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但作为一个系统性问题,就应该从多渠道、多路径、多方位来解决农村养老问题。既要切实解决老人寄身危房的燃眉之急,更要立足长远,加快完善农村养老的制度体系。(涂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