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4日,姜某某带领两辆大巴车的游客从哈尔滨前往雪乡途中,以威胁、辱骂等言语迫使游客购买景点自费项目,因此与游客宗某某、宋某某发生争执,两名游客被姜某某殴打致轻微伤。今年6月12日,黑龙江省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7年12月13日至15日,李云在云南景洪带游客到定点商家消费过程中,采取辱骂、威胁、对不参加消费的游客不发放房卡、对与其发生争执的游客驱赶换乘车辆等手段,强迫8名游客购买商品、消费“傣秀”自费项目,强迫交易金额达15156元。今年6月10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对李云强迫交易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李云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一个月内,云南和黑龙江、一南一北判决了两起涉旅游的强迫交易案,堪称罕见。旅游业的强迫购物现象是一种常态,而强迫交易罪名却鲜有登场,恐怕不是因为旅游强迫购物行为都未构成强迫交易罪,而是司法极少介入。以至于不少的旅行社和导游甚至都忘记或压根就不知道法律上还有“强迫交易罪”这一条。
今后旅游强迫购物现象能否明显减少,是最能检验这两起案例的普法效应。但只有普法并不够,关键还要取决于各地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执法部门能否严格依法办事。旅游强迫购物是长期普遍存在的问题,但鲜见司法机关对涉事导游追究强迫交易罪,主要原因是行政执法部门不移交,往往只是依据行政法律法规对强迫购物问题进行行政处罚了事。即便警方介入,也多是配合旅游行政部门执法,似乎根本就想不到刑事立案的问题。
回头看看媒体报道、网络曝光过的大大小小的导游强迫购物事件,和哈尔滨姜某某同样恶劣的情况并不少,强迫购物貌似已成常态,而强迫交易罪不常有。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能否持之以恒地对待旅游强迫购物问题,而不是被舆论推着走,这个问题恐怕是旅游从业者和广大游客最关注的。
按照法律规定,强迫购物达到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元以上时,就达到立案标准。而现实中,只要出现强迫购物和购票,几乎任何一个旅行团都能很轻易地达到1万元以上。如果各地都能严格执法、有案必立、有案必诉必审,旅行社、导游只要强迫购物便触到强迫交易罪的“高压线”,旅游强迫购物应该不会继续成为常态现象。而严格执法正是对地方旅游经济最有效的保护措施,那么,强迫购物能否降温乃至绝迹,也检验着地方政府发展旅游经济的决心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的诚意。(马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