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分类才能遏制涨价潮
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旅游法草案将焦点对准景区门票,强调景区门票价格不能说涨就涨,应严格规范程序。(4月24日《新京报》) 规范景区涨价程序并不陌生。2007年发改委曾出台规定,要求景区调价频次不得少于三年。但现实中,“三年不涨”却异化为“三年必涨”。 此次审议的旅游法草案提出,“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门票涨价要举行听证”,这样的规定看似严谨,能否遏制景区涨价却不容乐观。其一,“提前半年公布”对景区而言只是多了道程序,并不能遏制其逐利冲动。其二,在听证会普遍沦为“听涨会”的大背景下,景区涨价听证极有可能成为过场。 遏制景区涨价不能只靠程序“补丁”,而必须从根本上明确景区定位。有专家提出,应将景区分为公益型、市场型、混合型三种类型。“公益型由国家全额或差额补贴,实行免票或者低门票价格;市场型,门票进行市场化定价;借助公共资源开发但属于地方集体所有的混合型景区,则由政府实行市场指导价或最高限价管理。”当下,有必要将景区分类管理写入旅游法,建立相应的管理、经营、监督机制,让旅游产业发展和国民休闲诉求并行不悖,相得益彰。(张枫逸) |
关键词:景区,分类,涨价,旅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