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个人养老金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
备受关注的个人养老金制度正式“出炉”,某种程度预示着以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为特点,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相衔接的个人养老金时代将正式开启,对于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具有里程碑意义,个人通过参加养老金制度,很大程度上也可以获得更好的养老保障。
曾有小品台词戏言“人这辈子最痛苦的事是人还在钱没了”。虽是戏言,却也一定程度反映了不少人担忧退休金不够花心态的真实写照。而此次实行的个人养老金制度有望实现“养老+发展”的双赢格局。这一制度设计是鼓励个人向专门的账户进行缴费,然后自主选择将专门账户里的资金用于储蓄存款,或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这些产品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资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其权益归参加人所有,里面的资金与收益不得提前支取。这些都有利于个人积累养老金资产,专款专用。在个人较为缺乏获得稳定和充足收益的养老金投资渠道之下,个人养老金制度也可以激励金融机构发展新的养老产品,促进更多人的养老资金保值增值。
客观讲,我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立较晚。养老保险制度自20世纪90年代建立以来,已经逐步形成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养老金共同组成的养老保障“三大支柱”。个人养老金又被称为养老第三支柱。从“三大支柱”的结构来看,目前基本养老保险一家独大,占据了绝对主导地位。截至2021年11月末,全国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高达10.25亿人。而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职业)年金、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金仍有很大的发展潜力。截至2021年底,共11.75万家企业的2875万职工参加了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人群较低。而个人养老金从2018年开始试点,截至2020年末,参保人数仅4.9万人,保费收入与参与人数都有待进一步提升。
此次推出的个人养老金制度,也就是第三支柱,属于补充性养老保险,采取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模式,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因此,民众可以根据个人经济收入情况,以及对未来养老生活水平的预期,自主选择是否参加个人养老保险,在信息平台开设个人账户,每年定期缴纳个人养老金。从这一角度看,个人养老金制度是一种自由度较高的补充养老保险,有助于通过相关制度化、体系化建设,鼓励居民增强储蓄养老观念,提高社会整体养老保障水平,推动更多人做好充足的养老准备,夯实社会养老基石。个人养老金的缴纳费用有上限、动态调整,目前最高为每年12000元,这个标准并不高,不会给参加人造成过重经济负担,同时个体缴纳、退休领取的金额差距不大,不会拉大贫富差距。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目前65岁以上人口已达2亿,但低收入群体占比较大,社会养老负担重、压力大,社保基金面临着日益明显的养老金支付压力,亟须建立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实现老有所养。而且,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养老服务和养老生活质量也提出更高要求。在这样的背景下,适当调整“三大支柱”的比例,增加养老金的个人比重,鼓励更多年轻人为退休后的生活费用提前进行储蓄和投资,这是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重要原因。
如今,个人养老金制度落地,也将提速个人养老金发展。个人养老金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相衔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同时加上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储蓄等金融业务,就形成了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可以满足不同收入群体的差异化养老需求。如此,高中低收入群体均有对应的养老保险支柱,因应个人的收入情况、未来生活预期等,灵活搭配、自主选择适宜的养老保险,进而实现个人养老金的多元化,每个社会阶层都能获得养老保障。
同时,夯实“第三支柱”,扩大参与者基数对于个人养老金发展至关重要。要通过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让民众对于个人养老金制度有更深入更直观的了解。要加大激励措施,除了通过税收减免提高参与积极性之外,还应该在制度层面更好地体现“养老+发展”的大方向,在金融产品的选择上更灵活,支取方式上更友好,投保参保上更方便,吸引更多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就业人员参加。另外,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也需建立高效、协同的监管机制,切实提高监管效能,更好保障个人账户的安全,促进个人养老金健康发展。
总之,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关乎国计民生,是切切实实的百姓福祉,对于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起着重要作用。让养老“第三支柱”更加稳固,养老保险体系更健全,老百姓的养老保障也就更加给力,晚年生活也才会过得更加幸福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