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份涉家暴案判决书仅1份认定正当防卫”,据《南方都市报》日前报道,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家暴+正当防卫”,2014年至2021年间,只有1起案件的被告人因阻止家暴导致施暴者轻伤,被认定为正当防卫。1/116的极低比例,似乎朝着上个月“同事制止家暴被认定正当防卫”这则新闻给人们带来的欣慰之情浇了一瓢冷水。
从《反家庭暴力法》及各地方相关法规的出台,到舆论对家暴事件的普遍反馈,可以说,反对家暴是全社会的主流声音。涉家暴案件难以认定正当防卫,意味着很多家暴的受害者在“以暴制暴”之后,不得不承担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等刑事责任,这显然和人们保护受家暴者权益、让司法为正义撑腰的期待背道而驰。以阻止同事丈夫家暴这件事为例,恰好发生在办公室、恰好有挺身而出的同事、恰好家暴者是厮打中突发心脏病身亡,许多个偶然因素再加上司法机关积极适用防卫条款,才凑齐了这一则振奋人心的新闻。
正当防卫制度已经被激活,实施家暴是不法侵害,反抗家暴是为制止不法侵害,认定正当防卫还差什么?难点主要在于,刑法还要求防卫行为具有适时性,并且不应超过必要限度。然而,家暴的特殊性就体现在这里,双方的力量通常很不均衡,力量弱小的一方通常只能选择在对方酒醉或熟睡时采取行动。同时,在周期性家暴和习得性无助感的刺激下,受暴力的人在反抗时往往会采取极端方式。曾轰动一时的刘栓霞杀夫案中,刘栓霞被丈夫凌辱打骂十余年,多方求助都没能制止家暴,最终不堪忍受将丈夫毒死,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这便是很多涉家暴案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从一个悲剧走向另一个悲剧的缩影。
法律规定本身没有错,家暴受害者却走投无路,如何解开这个矛盾?两高一部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要立足具体案情,坚持法理情统一,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提醒了司法机关要避免以对法条过于狭义的理解看待家暴受害者的反击,注重家暴事件具体情节的特殊性。比如在同事制止家暴案中,拿起保温瓶击打正在实施暴力的人导致伤情轻微、控制施暴者的行为对死亡参与度为5%—10%,即使施暴者赤手空拳,也不应当认为超过了防卫限度。在法律框架内适度的容让是刑法谦抑性的要求,也能够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回过头来看,正当防卫是公力救济无法及时赶到时的补充手段,社会原本不应当让人们在万般无奈之下,在以暴制暴和忍受暴力之间做选择。比如说,报警之后警方的处置妥不妥当?法院签发的人身保护令有没有发挥实际作用?居委会、妇联等有关组织和邻居亲友在发现家暴时,是把它当作“家务事”,还是已经意识到任何人都应当对家暴“零容忍”,及时伸出援手?有些工作需要通过完善制度来强化保障,有些则需要所有社会成员观念的转变。依法准确认定正当防卫是反家暴的必然要求,但对家暴的预防和制止不能仅仅困在私力救济当中。(笃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