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最高法近日发布10起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山西某生化药业有限公司、田某坡等人非法处置过期药品污染环境案。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田某坡明知过期药品需做无害化处理,仍决定将该批过期药品私自倾倒、处置,被判处被告单位罚金5万元;被告人田某坡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最高法介绍,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以及《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所列的毒性中药”均为危险废物,属于“有毒物质”,药物中的成分散落在环境中极易造成污染。最高法提到,该案的处理,有助于警示社会公众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法定义务,推动建立畅通的失效药品回收渠道,减少乱扔、乱倒、乱焚过期药品行为,引导全民参与、人人动手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置。
药是用来治病救人的,但一旦过期,其成分、有效性等可能会发生改变,不仅失去了守护健康的作用,还可能成为“毒药”。据《中国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白皮书》披露,我国约有78.6%的家庭存有备用药品,其中30%~40%的药品超过有效期3年以上;有82.8%的家庭没有定期清理过期药品的习惯;超过九成的被调查者有将过期药品随生活垃圾一起丢弃的经历,全国一年产生过期药品约1.5万吨。
正如最高法在典型案例中所提到的那样,过期药品如果随意丢弃到生活垃圾里并随土填埋,可能会对土壤和水源造成污染,一些抗菌药物,还会打破环境中的菌群平衡,影响人们的健康。此外,如果过期药品流入到不法商贩或医疗机构手中,经过重新包装流入农村市场,将会带来难以预计的后果。
早在2007年,就有人大代表建议完善《药品管理法》的相关内容,建立过期药品回收机制,推动药品回收工作专业化、规范化。这些年,这样的呼声一直没有停歇。如何加快建立统一长效的规范化回收机制,规范公民处理家庭过期药品行为,破解过期药回收难题,杜绝居民家庭过期药品重新流入市场,防止过期药物随意丢弃造成环境污染,都是医药行业以及全社会亟待解决的难题。
一些地区和行业龙头企业也在这方面进行过努力与尝试。山东邹平市选定38家药店作为定点回收企业,进行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公益活动,按照“区域分布、服务便民、择优选定”的原则,对回收的过期药品进行统一登记、统一收集。回收后的过期药品将严格按照规定,由具有医疗废弃物处理资质的垃圾处理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也有企业多年来坚持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免费更换)机制,联合电商发起过期药品回收联盟,畅通回收渠道。
但这样的努力迄今仍停留在局部,难以形成由点及面的规模效应。现行的《药品管理法》中没有规范公民处理家庭废弃药品的行为,也没有赋予药店和生产企业回收过期药品的责任。换言之,对于家庭过期药由谁来处理、如何处理、如何赏罚等问题,没有合理的职责划分。过期药的处理从前期的收集到后期的销毁,各个环节成本都较高,对专业的要求也很高,没有法律的规范,也缺少利益驱动,无法形成规模就不难理解了。
一些发达国家行之有效的经验与做法似可借鉴。法国是世界上明确有过期药回收制度的少数国家之一,其在第二部《垃圾处理法》中要求制药企业负责回收处理其所生产药品的废旧包装,并由药业成立专门的药品回收协会,在近90%的药店中设置了药品回收箱,最后由制药企业或者药品批发商到药店取回处理;英国则要求过期药品放入规定的垃圾袋,并交由药剂师处置,不分类处理的行为将被纳入“不良记录”。
心中有数,操之有度,行之有方。过期药处理还需约法三章。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过期药品回收长效机制,对回收原则、标准条件、管理程序、监督管理等各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实现常态化、规范化回收,切实保障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