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第一,请戴安全帽进入工地。”《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然而,对一些地方的工人而言,想从企业那里顺利领到一顶能够保障“头顶安全”的安全帽并不容易。一些工地现在“流行”发放安全帽补贴、劳保用品补贴,宁可多发补贴,也要让工人自行购买安全帽。一些劳保用品店的店主也说,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个人来买安全帽的增多了,而以前多是企业集体采购。(7月5日《工人日报》)
发放安全帽补贴等于发放安全帽吗?等于尽到了劳动安全管理责任吗?法律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一些企业图省事,出于转嫁劳动安全管理责任的真实动机,不发给劳动者安全帽,只发安全帽补贴,让劳动者自行购买安全帽,这就算错了安全帽责任账。从行为上看,这种做法构成了逃避责任、推卸责任,而从结果上看,企业的劳动安全管理责任是怎么推也推不掉的。
在建筑工地、工矿企业等劳动场所,以实物方式发放质量达标的安全帽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刚性责任。不仅《劳动法》有相关规定,《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也进一步明确: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企业以安全帽补贴代替安全帽,并未以合法的形式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未完全履行、严格履行劳动防护管理责任,逾越了法律底线。
企业发补贴让劳动者自行购买安全帽,就是把质量查验把关的责任推给了劳动者。一些企业发放的安全帽补贴数量有限,可能无法满足劳动者购买较高质量的安全帽的需求,劳动者只能购买一些价低质次的安全帽。劳动者个体对安全帽的鉴别、查验、把关能力明显不如企业,且一些劳动者还存有省钱赚差价的思维,他们在琳琅满目、良莠不齐的市场上买回的安全帽质量注定参差不齐,一些劳动者头戴的安全帽很可能是徒具其形、一碰就碎的不合格产品。显然,企业以安全帽补贴代替安全帽,弱化了安全帽的购买把关能力,拉低了安全帽的质量安全系数,增加了安全帽风险隐患的不确定性。这种做法是对劳动防护管理责任的亵渎,也是对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漠视。
劳动者的安全帽不能沦为安全补贴,劳动者的“头顶安全”不能沦为“补贴安全”。企业必须增强法律意识、底线意识,算好安全帽的责任账,厘清安全帽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折不扣地履行购买、发放达标安全帽的法律义务,为劳动者统一把住安全帽的质量关、安全关,排除安全帽的风险隐患。劳动监察等部门应针对企业发放安全帽补贴的问题加强监督检查,以行政约谈、行政指导、立案查处、曝光问题等方式对企业进行警示、教育、干预,规范企业的劳动防护管理行为,倒逼企业自律。劳动者也应认清企业发放安全帽补贴的违法属性、侵权属性,增强维权意识,积极抵制甚至举报、投诉安全帽补贴,让安全帽补贴失去生存空间。(李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