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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9岁孤女成“老赖”的尴尬?

来源: 长城网  作者:陈飞扬
2020-12-17 08:5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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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特约评论员 陈飞扬

  据报道,近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对一名九岁儿童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引发广大网友高度关注。

  2012年,陈蔓(化名)生父因赌博欠债,杀害她的生母和外婆,被判处死刑。其父将家中房产以55万元转让给王某,之后归案被判处死刑。但房子未能过户,王某后将房产继承人陈蔓告上法庭。法院判决陈蔓需归还55万元卖房款,因9岁的陈蔓没有还款,法院向其发布限制消费令。12月15日晚,陈蔓外公王维治接到金水区法院电话和短信通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就此错误,法院向当事人和网友诚恳道歉。(12月16日《澎湃新闻》)

  当地法院的这一最新决定,无疑是正确的。诚然,债权人的权益,需要依法维护,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随意剥夺。

  一个方才9岁的孩子,因为一场突如其来的命案,双亲失去,本人并没有任何能力偿还这笔55万元的债务。虽然说,卖了涉事房产之后,就能还钱,但她的法定监护人,也就是外公又拒不同意,让纠纷陷入了“死胡同”。如此,小陈蔓还债,基本就遥遥无期。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未成年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其实是将一个无辜孩子置于火上炙烤。可能一个9岁的孩子甚至连“限高令”是何物都不知道。

  或许,在有的人看来,发出限制消费令,其后果也不过是不坐高铁、不去旅游罢了,对9岁的陈蔓实际影响并不大。问题是,当小陈蔓发现,自己和别的孩子不一样,被排斥在一些很正常的活动之外时,未尝不是一种内心伤害。

  更不能忽视的是,限制消费令等同于给当事人“不讲诚信、违背道义”的司法评价,而这个孩子还在学校读书,还在社区生活,老师批评尚且要注意方式方法,这样一顶“帽子”,实在是不堪承受之重。

  从司法实践看,将老赖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等非常措施,的确是倒逼债务人还钱的“高招”,但对未成年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也不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列。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司法机关有保护未成年人的特别义务。之前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更是明确规定,不能将未成年人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立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债的关系主要发生在成年人之间,“解铃还须系铃人”,而限制高消费等“刚性”措施,并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学习和生活。

  面对几乎一边倒的舆论风波,当地法院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复查,体现出对舆情民声的重视。法院大大方方承认,“对未成年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不符合相关立法精神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是错误的”,“依法解除了限制消费令”,“就此错误向当事人和网友诚恳道歉”,开诚布公、不遮不掩,更展示出知错即改的友善态度。作为司法审判机关,出现工作失误后,恰当其时、恰如其分的善意表达,更能得到当事人和公众的谅解。同时,也不妨倒查一下,这样一个“限高令”是如何出炉的?

  这样一起风波,也是一堂警示课。未成年人保护,不能停留在纸面上,更应进入司法实践中,进入执法理念中,才能避免类似尴尬事件的重演。

关键词:9岁孤女,老赖,消费责任编辑: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