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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抗入宅打人者,被拘留为啥惹争议

来源: 长城网  作者:于立生
2020-09-04 17: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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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特约评论员 于立生

  日前,郑州管城区一小区内,只因嫌楼上小孩拍气球“动静大”,楼下邻居推门而入暴打全家,受伤的楼上男主人为保护家人出手还击,楼上两人轻微伤,楼下一人轻微伤,对楼下两人处以15日治安拘留(另有一人查找中),对楼上男主人处以10日治安拘留。对于楼上男主人为何也要被拘留10日,二里岗派出所办案民警屈波称:“既然(楼上男主人)也动手了就要被拘留。”(9月3日大河客户端)

楼上8岁女童被楼下邻居入室打伤。图片来源:大河客户端

  “各打五十大板”的和稀泥式处理,表面看貌似公允,却不免有堕入只知利害,而不问个中是非的“唯后果论”的窠臼之嫌。

  因晚间楼上噪音打搅生活安宁,楼下邻居上门交涉,本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之举。纵使交涉无果,那也宜报警处理,或者拨打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投诉。然而,上门见人就打,那就变有理为侵权作恶。尤其是,无分男女老幼,除了拳击男主人,还打得六旬恶性肿瘤术后老太伏地呼救,8岁女童肤裂、血瘀,胳膊青紫,3岁幼童吓出局灶性癫痫,就更是令人发指。

  “有视频有真相”,所以,楼上男主人的愤而反击,系保护自身及家人安全的自卫之举。公安部《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明文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倒是楼下三人,结伙组团上门打人,并持续约1小时,远不只治安违法,已然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两人以上轻微伤,即达到寻衅滋事罪立案追诉标准。

  当地警方只从涉事双方都有人受轻微伤的后果出发,因为“都动手”了,作出“各打五十大板”式的和稀泥处理,不但有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客观上也制造了偏袒一方的不公效应。

  正当防卫权被无视、被抹煞的一方,只会因10日治安拘留,积冤在胸,心气难平。本当被追究刑事责任者,却只受到15日治安拘留处罚,罚而不当其咎,则亦不啻是在纵容,只会助长肇事作恶者的嚣张气焰,而不利于以儆效尤、预防犯罪。

  近年,随着“昆山反杀案”“福州赵宇案”等一系列涉正当防卫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坚决捍卫民众正当防卫权的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日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也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旗帜鲜明指出:“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不搞“唯结果论”,并特别提到:“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对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当地警方无妨对镜自照,复盘案件处理,同时,当地检方亦应闻风介入,进行办案监督,以促成矫枉纠偏。

关键词:入宅,打人,拘留责任编辑: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