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特约评论员 舒圣祥
浙江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原处长何从华,2008年11月辞去公职,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任职。2019年6月14日,何从华因涉嫌职务犯罪,经浙江省监委指定嘉兴市监委管辖,由桐乡市监委对其立案调查。此时距离何从华辞去公职下海,已经过去了11年。
图为2019年12月23日,桐乡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何从华受贿一案。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辞去公职11年仍被查,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一般人可能会觉得奇怪,都离职那么长时间了,早该“安全着陆”了,为何突然又被查?何从华本人大概也从没想到,离职11年后,自己还会以贪官的身份,坐上被告席。此刻,那些有着类似情形曾以为“安全着陆”的人,会不会感到一种如坐针毡之感?从调查起诉到一审二审,何从华被判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这再次说明了那个朴素的道理: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从何从华具体受贿情形看,可谓“高智商”犯罪。他最后被法院认定的受贿金额是296万余元,但没有一笔是直接收受的贿赂。以“债务免除”形式收受70万元,算是做的比较明显的,另外两笔,一笔是以低于市场价格126万元购房,一笔是入职企业后100万元的“安家费”。低价购房需要对当时市场房价进行价格认证,证明有难度,100万元“安家费”更是打着企业引进人才福利的旗号,要证明属于约定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更不易。
除了法庭最后认定的这三次受贿,何从华是否还有其他疑似受贿行为,仅因证据不足最终没有得到认定,我们不得而知。何从华之所以在离职11年的漫长时间里,长期安然无事,很大可能正与此相关。但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贪官哪怕伪装得再好,依旧逃不过法律的制裁。如果某些官员抱有侥幸心理,以为只要不去直接收钱就不算贿赂,趁早断了这种迷梦。直接收受钱财固然是受贿,通过其他方式间接获取不该得的好处,同样是受贿。
司法实践中,除了本案涉及的借用型受贿、交易型受贿和事后受贿,还有很多比较隐蔽的受贿类型,比如收受干股型受贿、合作投资型受贿、委托理财型受贿、赌博型受贿、挂名领取薪酬型受贿等等。贪官不要以为自己善于伪装,就不会被查到,你可能躲得过一时,但绝对躲不过一世。辞去公职11年后仍被查,因此是个很好的警示。想要“安全着陆”,唯一的办法就是不伸手,而不是自以为高明地伸手。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即构成“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或者受贿300万元以上,则构成“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前者的追诉期限是15年,后者的追诉期限是20年,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所以,不要以为时间是贪官的朋友,卸任不代表“安全着陆”,干部可以离职,但反腐没有暂停键,更没有休止符。为官发财,应当两道。当官就不要想发财,想发财就不要去做官。权力是把双刃剑,以权谋财迟早会伤到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