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难以认定潘晓婷在该案代言中明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也无证据证明潘晓婷牵涉在集资诈骗罪中,故未支持“中晋系”集资诈骗案中某受害人的赔偿请求。2016年4月,“中晋系”投资理财产品“爆雷”,被套牢的投资者达上万人。案发后,不少投资人自称是看了潘晓婷的代言广告才进行了投资,更有一些投资人齐聚在潘晓婷撞球馆前要求赔偿。一时间,维权矛头直指其代言明星潘晓婷。
近年来,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市场的不确定性以及投资理财本身存在一定风险,一些P2P理财产品“爆雷”事件时有发生。由于明星或者其他公众人物有着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号召力,在明星代言效应“加持”下,一些投资者或者消费者纷纷购买理财产品,不仅让理财产品经营者赚得盆满钵满,明星也赚取了丰厚的代言费。按说,明星作为代言人,理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负责,对消费者权益负责,这不仅是因为明星收取了代言费,而且还有明星作为公众人物的社会责任使然,更是《广告法》克以的不可推脱的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代言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作为代言人的明星,如果明知或应知系虚假广告或者产品存在问题而予以推荐的,应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明星在担任代言人时,对相关产品和服务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和注意义务,没有发现系虚假广告的话,则不需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这并非为明星辩护,而是在此种情况下,其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被害人,并非违规商家的合谋者,如果非得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有失公允。
进而言之,理财产品并非普通的商品和服务,购买理财产品的人并非普通的消费者,而是投资者。那么,作为投资者而非纯粹的消费者,其就应自负盈亏,正确面对所投资的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换句话说,人们购买食品、电器等商品时,属于纯粹的消费者,商家应对产品质量承担绝对的责任。而理财产品则有赚有赔,不能苛刻地要求必须稳赚不赔。
当然,即便是有市场风险的理财产品,也不代表经营者可以违规操作,不代表明星等代言人可以明知虚假广告而代言。否则,不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更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譬如,代言人明知或应知理财产品销售者虚构事实而代言的,极有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的帮助犯。可以说,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话需要一再强调和普及。明星们要爱惜羽毛,慎重代言。投资者更要睁大眼睛,储备一定的理财知识,认真评估所投资产品的金融属性、风控能力,而非迷信明星代言,在高回报诱惑下贸然投资。(史奉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