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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非但不能打折扣,还应稳步增长

来源: 长城网  作者:赵志疆
2020-06-01 17:4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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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约评论员 赵志疆(河南)

  进入夏季,全国多地迎来高温天气。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0年5月30日,已有28省份公布了高温津贴标准。这28个省份中,高温津贴分为按月、按天和按小时发放三类。其中,海南省的发放时间最长,为4月1日-10月31日,时间跨度长达7个月。从发放金额来看,按月计算,上海、江苏、浙江、江西这4省份的津贴最高。按天计算,陕西和江西分别排名第一、二,陕西的津贴标准为每人25元/天,江西为每人不低于20元/天。

  如何保护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生命健康权益,为特殊岗位上的劳动者提供合理的利益补偿,不仅关乎劳动者权益,而且关乎城市的人文关怀底色。

  早在2012年,人社部等四部门就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根据规定,在35℃以上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者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但在具体操作中,高温津贴“口惠实不至”的现象却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因为高温津贴的发放由用人单位自主进行,所以不免产生高温津贴与工作环境的“倒挂”——对于福利待遇优厚的单位来说,高温津贴是一项雨露均沾的额外补贴;对于一些缺少福利保障的底层劳动者来说,高温津贴往往可望而不可及。

  虽然高温津贴被要求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但在具体发放中,高温津贴往往游离于工资之外“独立核算”。由此带来了两方面不良影响:首先是,用人单位将高温津贴视为“额外福利”,而不是劳动者应得的权益,想给就给,不想给就不给;其次是,因为高温津贴独立于工资之外,对此进行调整难免会大动干戈。

  实际上,高温津贴既然被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用人单位便不能颐指气使“予取予夺”,因为克扣员工工资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

  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如果遇到用人单位不发高温津贴的情况,劳动者可以先向企业工会反映情况,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维权,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如果所在企业没有工会,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还可以拨打全国人社系统的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不过,这一系列维权手段都有一个共同的前提,那就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维权申请。问题是,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时天然处于弱势地位,即使用人单位克扣高温津贴,多数劳动者也只是“自认倒霉”,很少有人愿意因此而“得罪”用人单位。

  基于此,要想保障高温津贴不打折扣,工会组织和劳动监察部门首先就要改变坐等上门维权的传统模式,主动出击、积极履职,深入一线为劳动者撑腰打气、排忧解难。

  此外,也应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提升高温劳动保护规定的权威性与震慑力。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28个公布高温津贴标准的省份中,只有陕西发布了2020年版的新规定,其余27个省份仍在延用以往的政策,部分省份的高温津贴标准更是多年未变。近年来,物价连年上涨,工资水平也不断水涨船高,高温津贴多年“原地踏步”,实际上意味着补贴标准出现了“缩水”。

  将高温津贴纳入工资范畴建立联动机制,不失为一种立竿见影的有效举措。这不仅意味着高温津贴的调整步入了“快车道”,与工资建立联动机制之后,高温津贴更容易实现稳步增长,而不再只是“原地踏步”。

关键词:高温津贴,劳动者,权益责任编辑: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