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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队长之子撞人逃逸,如何守住法律底线?

来源: 长城网  作者:于立生
2020-05-12 09: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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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约评论员 于立生(江苏)

  广东广宁县政府办公室5月10日就该县沸沸扬扬的“交警队长儿子撞人逃逸案”进行了通报。通报称:该县公安交警大队综合中队长儿子梁某勇于2019年1月11日20时许驾车与横过马路的行人程某群发生碰撞后驾车逃逸。警方经连夜追查,次日上午找到肇事者,并进行酒精检测,结果酒精含量为0mg/100ml。

  公安机关认定,梁某勇因肇事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程某群为重伤一级,梁某勇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移送审查起诉。广宁县检察院经审查,鉴于梁某勇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事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医疗等费用,获得被害人丈夫谅解并出具谅解书,根据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2020年5月3日,程某群因白血病恶化死亡。

  梁某勇把程某群撞成“重伤一级”,而后逃逸。逃逸应负全责,《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第6项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如无特殊情形,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当然,《刑事诉讼法》中还规定有刑事和解制度,适用于除渎职类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包括了交通肇事罪案。 

  达成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又能获得什么“待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0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通报称,梁某勇归案后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费用,取得其丈夫谅解并出具谅解书,双方达成了和解。 

  可是,梁某勇这一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对梁某勇这一“从宽处理”,广宁县检察院竟就干脆直接不起诉了,但梁某勇果真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吗? 

  须知,把人撞成重伤,不管不顾径自逃逸,陷伤者于得不到及时救治、随时可能死亡的巨大风险之中,这分明是人所共知的,交通肇事案中的犯罪情节殊为恶劣。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立即守在现场,保护现场,拨打120抢救伤者,拨打110通知警方,这本是每个驾驶员应知的交通常识,应守的法定义务。作为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综合中队长之子,梁某勇更应如此。 

  哪怕对于逃逸后自首,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3款规定:“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但梁某勇既非事发守在现场,也非逃逸后又自首,而是一逃逸就无影踪,经警方连夜追查于次日上午才找到,8个月之后才被刑拘。即便最终因积极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可“从宽处理”,那又依据什么可以“一宽就到底”,对其逃逸的严重、恶劣情节视而不见,一笔勾销,直接作“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处理呢?

  据报道,针对公众质疑,目前当地政府已组织成立由县纪委、县司法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调查此事。希望能有一个更详细、更客观、更具说服力的调查结果。

关键词:交警队长之子,撞人,逃逸责任编辑: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