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成武县法院发布了一则情况通报。通报指出,该县农民王某华和刘某花夫妇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成武县原卫计局依法决定征收该夫妇社会抚养费共计64626元。由于该夫妇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社会抚养费,成武县原卫计局申请强制执行,县法院于今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财付通余额共计22957. 86元进行了冻结。
消息甫出,舆论哗然。成武县卫计部门相关负责人就此回应称,此举有法律依据,并不涉嫌违法违规。
这里所称法律依据,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而对于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直至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多生育1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
也就是说,虽然“全面二孩”政策鼓励生育二孩,但不符合规定生育三孩还是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成武县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6年该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771元。王某华夫妇于2017年1月生育三胎,社会抚养费当以2016年的有关基数计算。即10771×3(倍)×2(夫妻二人)=64626元。这里边,使用了该县2016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而非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相差出入不大。
如此推演下来,成武县卫计部门向王某华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得到法院支持,并立案执行——如此处罚确实是有法可依的,理论上合法合规。然而,这一征收案例就如此理直气壮吗?如果换一个角度,也未必就没有可商榷之处,至少是既不合情也不合理。
首先,2015年3月,山东省财政厅、卫计委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征收过程要注意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认真落实“四缓收”等工作制度,即春秋农忙时缓收、逢年过节时缓收、家有病人时缓收、家庭特别困难时缓收。成武县法院立案执行时间是今年1月10日,恰恰是春节前夕,完全符合“逢年过节时缓收”条件。此外,该家庭银行存款及财付通余额共计22957. 86元,也不能算作富裕,全部冻结后,这个至少五口之家,又如何过年?在国人的朴素感情里,年关最大,人均多年积累不到5000元,已是比较拮据,更何况还有三个嗷嗷待哺的孩子。
其次,众所周知,去年是基层政府部门机构改革年,地方“卫计委”更名为“卫健委”。正如有评论指出的,在新成立的卫生健康委的“三定”方案中,其职责并没有明确包括征收社会抚养费。成武县卫健部门仍以原卫计部门的名义征收社会抚养费,责权关系似乎并不清楚。换言之,执法虽然有据,可执法主体似乎有待进一步理清与明确。
值得关注的是,去年9月菏泽市中院官网发布的系列文章中,有《成武县法院凌晨开展集中执行行动》一文,其中写道,4月25日凌晨,成武县法院组织执行局全体干警,对近半个成武县全力以赴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并对6起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进行强制执行。在基层卫计部门职能转换的档期,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强制执行频率之高,令人不免浮想联翩。
近年来,舆论不乏“社会抚养费用到哪去了”的追问,因其存在,也衍生出一种怪现象:有些乡镇计生干部不是千方百计做好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而是放任计划外怀孕的育龄妇女超生,“通过多征收社会抚养费来获取个人的经济利益”。正如业内专家的观察,成武县此举之所以充满争议,是在当前“不愿生”“不想生”的人口形势大背景下,人们对相关法律法规合理性产生质疑。基于社会抚养费,不只累积了太多的问题,置于人口危机和鼓励二孩的大背景下,其也不乏有悖趋势的意味。所以,是时候再次重新审视超生的社会抚养费了。(燕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