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8月15日报道,今年7月25日,罹患肝癌的翟一平被上海警方刑拘,罪名是销售假药。他从国外代购国内没有的抗癌药PD-1回国,在原售价基础上加5%卖给了病友,病友通过注射治疗后发现的确非常有效。翟一平代购的药品之所以被认定为假药,源于《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视为假药。”
翟一平代购的药品确实未经中国相关检验机构的严格检测。医学的复杂性不容小觑,一旦其他病人在使用该药品后出现问题,翟一平事实上是无法负责的。大多数进口药的代购者,缺乏资质认可,很难给患者一个保障。所以,该规定有其合理之处。
但这毕竟不能说是真正意义上的假药,另外,病友们急迫的心情是否也该得到充分考虑?一来,恶疾的发展不等人。如果在国内无法买到救命药,而病情又确实危急,过于死板的规定就有可能带来伦理困境。6月15日,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式批准PD-1上市,但相关流程到底要走多久,何时能买到药,患者的心里没有底。二来,经济因素可能会决定患者的生命长度。抗癌药的价格动辄上万,甚至十万、百万,且需要长期服用,对大多数普通家庭而言是无比沉重的负担。翟一平的代购能为病友节省一大笔费用,所以,病友们对翟一平被拘从情感上来说是难以接受的。
实施《药品管理法》的目的,就在于保障老百姓的用药安全。说到底,也就是为了让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得到保障。但若因为此规定,反而使急需救命药的患者得不到救治,岂非本末倒置?代购救命药被拘的症结是,机械化地执行法律,使实际效果极大地偏离了设立法律法规的初衷。其实,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也应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与时俱进,才能使法律更好地为百姓服务。遇到困难不可怕,可怕的是默守陈规,拒绝改变。(李勤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