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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结婚”五次,纠错不该这么难

来源: 长城网  作者:陈禹潜
2020-08-19 15: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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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特约评论员 陈禹潜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宣判,“被结婚”五次的河南驻马店女子尚某状告江苏如东民政局胜诉,法院勒令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的错误婚姻登记信息予以删除。此前,尚某与男友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时,被告知其在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间,与五名男子分别在山东邹城、安徽阜阳、江苏如东等5地登记结婚,故不能再办理结婚登记。

  在该判决中,事件的权责是十分清楚的。在尚某被人冒名顶替的事件中,如东县民政局将毫不知情的尚某登记为婚姻一方,明显违法,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但案件中的几个要点,却暴露了几个值得斟酌损益的问题。

  为何冒名顶替的违法行为能够如此轻易地在结婚登记中发生?

  根据案件详情,登记结婚的男子也认为尚某和当年自己登记结婚的“妻子”长得并不一致,那么为何工作人员在比对证件的时候没有提出异议?全国婚姻信用管理信息系统照理说应该能够通过录入的居民婚姻信息登记来避免婚姻重复登记,为何起不到作用?

  一个民政局犯了不需要本人去办理就“被结婚”的错误,可能是偶发事件,尚某被五次冒名顶替,五个民政局都出了疏漏,可见婚姻登记在身份信息盗用上存在着机制性的漏洞。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信息显示,近两年来,因个人身份信息被盗用,骗取婚姻登记,导致“被结婚”“被重婚”,从而将婚姻登记机关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案件有十余起。

  这都是亟待相关部门解决的“硬性”疏漏,不仅需要加强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共享和居民户籍信息整合共享,补上漏洞,也要加大对恶意盗用他人信息人员及婚姻登记机关不负责任人员的惩戒力度和精度。

  此事件中,在多地婚姻登记出错的情况下,维权者的维权成本原本就高,如东县民政局拒绝改错,逼着被侵权者诉诸法院,制造了更大的维权成本,成为了“事难办”“错难改”的典型。而如东县民政局在此事中对于责任的推诿,观察其背后原因,不过是想要通过增设条件,用“无权处理”来规避责任风险,保住部门工作出错的“脸面”。

  当前中央持续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要各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审批时明确时限和责任主体。把部门的“怕担责”“要脸面”放在群众的利益之上,显然与“放管服”改革的初衷、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背道而驰。

  作为服务部门,应当知错就改,服务至上,而非一错再错。说到底,“无权”不“无权”是相关部门说了算,但“要脸”不“要脸”还是应当给被服务的人民来评判。

关键词:被结婚,女子,民政局责任编辑: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