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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系列评论|⑥“居住权”来了,你知道吗?

来源: 长城网  作者:杨于泽
2020-06-24 08: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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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约评论员 杨于泽(湖北)

  物权编被置于仅次于总则编的第二编位置,可见其在民法典总体中的重要地位。此次物权编是在继承已有《物权法》等法律对公私产权实施平等保护的立法宗旨基础上,加大对各类物权的保护,特别是进一步加大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这一亮点,也可以说是民法典的主要成就之一。

  物与财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物权可以被通俗地通约为财产权。十多年前,当全国人大将物权法列入立法议程的时候,立即在学界和社会上引发巨大争议,有人认为,物权法是要保护暴富阶层、贪官取得的不义之财。还有人干脆提出,物权法是否符合宪法?是否是鼓吹资本主义私有制?这个争论差点让物权法立法夭折。

  好在后来通过论证,物权法立法并不违反我国宪法。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但宪法也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正式出台的《物权法》确立了一个基本原则,即平等地保护公私所有权。《物权法》规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由于保护国家、集体所有权是我国立法向已确立的原则,《物权法》出台的主要意义就在于,将保护私有财产的时代要求、人民呼声、党的方针落实落地,化为重大法律原则。

  不管有些人如何看待私有财产,在现实中,围绕着住房产权、宅基地物权、土地征收等,神州大地上正在发生权力与权利、权利与权利之间的激烈博弈,侵犯人们的房屋所有权、土地用益物权和处分权的事件时有耳闻。随着《物权法》 出台,地方政府在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用等方面的行为受到有效约束,不再是地方政府为所欲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利、物权在持续发育,权利形式、内容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2016年4月,有媒体报道,温州有一批20年产权的房子将陆续到期,当地出台政策,如要续期缴纳占房价总额约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让金,当时全国舆论炸开了,相关政策被按下暂停键。此次民法典除沿用《物权法》“自动续期”规定外,明确“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显提高了地方政府收费的门槛。

  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私有财产中的最大项就是住房,所以我国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必然体现在建筑物物权方面。比如民法典加强了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包括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比如,还新设立“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类型,也就是房子产权是别人的,但有人通过租赁合同享有房子的使用权,那么相应的用益物权现在也得到明确界定和保护,以满足稳定的居住生活需要。

  有权利就有义务。民法典与《物权法》的一个不同,在于它也对权利行使作出必要约束,比如规定业主的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这看起来是对权利作出的限制,但这种约束保护了公共利益,实际上是对权利的保护和增进。

  从承认私有财产到有效保护私有财产,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必然结果。如果基本权利、基本需要得不到保障,人们整天地为房子、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而争吵抗争,哪还有心思创造更多财富?对物权的保护使人民群众的生活、创造财富的需要得到满足和保障,也是对中国改革开放40多年以来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立法保护。

  从这种意义上说,旗帜鲜明地保护私人财产,就是保护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社会活力,中国梦由此才能奠基于牢固的物质基础之上。

关键词:居住权,民法典责任编辑:芦静